-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5〕77号
- 【发布日期】2005-07-22
- 【生效日期】2005-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江苏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七部门全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七部门全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制订的《全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我省已连续4年开展了环保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的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污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一些地方群众投诉上访的焦点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今年是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关键一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印发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以完成环保“十五”计划、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研究解决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和环保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全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 省安监局 二○○五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力度,抓紧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成环保“十五”计划、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落实政府负责制和部门联动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工作分工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环保、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召集联席会议,对有关部门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办;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企业典型违法排污案件的查处;汇总、编发、上报环保专项行动情况。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专项行动中抽查重点企业名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经济主管部门结合落实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检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调整、取缔和关闭。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较强烈的问题,一律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专门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清理并纠正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各级政府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于拒不予以纠正的,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彻底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集中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违法排污问题;全面掌握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对保护区内及周边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定长效管理措施。
(四)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市容)、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执法力度。
(五)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六)对近几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市在7月底前提交对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报告。
组织力量解决2004年专项行动中集中整治的小炼焦、小造纸等连片污染问题,防止再次反弹。对于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污染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各有关市在8月底前提交对连片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各市在7月底前上报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8月20日前提交对纺织、印染企业的专项检查报告。
(八)加强长江干流沿线、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0号),开展太湖流域小化工集中整治行动,淮河流域2005年底前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等专项检查。对淮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依法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九)解决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核定、不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问题。对没有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不如实申报核定排污量,不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缴排污费上缴国库。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地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省辖市将专项行动准备情况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各地对辖区内重点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挂牌督办名单、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7月底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做到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和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到位。各地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或暗查,重点督办淮河和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问题,督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同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四)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地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次“回头看”,巩固工作成果。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省辖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健康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和重点,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推动环保“十五”目标的顺利完成。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专项行动。要落实专门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工作落实。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此项考核一并纳入各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省七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保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建立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执法资源,提高联合执法效能,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坚持例会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阶段工作情况,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查处大案要案,严肃责任追究。要重点查处屡查屡犯、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五)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意义,营造震慑违法、鼓励守法的浓厚氛围。制订并落实阶段性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违法企业。
(六)加强情况调度,保障信息畅通。各市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调度和报送工作,每周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进展情况,每周编印一期环保专项行动简报,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并上报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实行标本兼治,完善长效管理。
1.建立和完善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考核制度,落实地方政府环境执法监督责任。建立政府执行环保法律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制定环境管理行政稽查办法,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积极推进治污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及工业污染源监控自动化工作。在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改过程中,尤其在太湖、淮河和长江流域等地区不能稳定达标工业污染源的整治中,要将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行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作为重要措施,提高环境监管的水平和效能。
3.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制度。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要按照预防为主、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引导和教育,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控制污染。
4.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建立公众监督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代表为环保监督员,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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