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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0
  • 【生效日期】2004-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30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增城丝苗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增城丝苗米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增城丝苗米原产地域范围以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增城丝苗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函》(增府函[2003]29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广东省增城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稻谷品种。

丝苗米系列优质品种或品系。

(二)栽培。

春植(早造)在春分前播种,清明前后抛秧;秋植(晚造)在大暑前播种,立秋前抛秧。每平方米用种量2.25克,大田每亩基本苗数5至6万,合理密植。

施放有机质基肥,合理追肥。合理排灌,薄水抛秧,浅水分蘖,够苗露田,中期适度晒田,浅水抽穗灌浆,湿润黄熟。

(三)加工。

除杂→去石→砻谷→谷糙分离→碾米→白米分级→色选→抛光→包装出厂。

(四)质量特色。

米粒细长,米油质丰富,无腹白,晶莹透明,米泛丝光,饭色发亮,饭味可口;米饭软而不粘。

长度5.4至6.6mm,长宽比大于2.8,千粒重≤12.5g;直链淀粉(干基)含量17至25%;垩白度≤3.0%;胶稠度≥50.0mm。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增城丝苗米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增城丝苗米原产地域保护的申报机构―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增城丝苗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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