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91号
- 【发布日期】2004-09-23
- 【生效日期】2004-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和省编办《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编办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号)实施以来,有力地推进了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此项改革,建议将粤府办〔2002〕3号文中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调整为:2000年10月1日前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差额部分采取补贴的方式继续发放,所需经费和发放工作根据改企后单位的组织形式分别处理: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由改企后的单位负责筹集资金及发放工作;改为其他形式的,按10年的标准计算,所需经费从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支出,缴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按上述标准计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在前3年内的收入中逐年缴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与基本养老金差额原则上按不低于2000年10月的标准核定,具体执行标准由单位视经济情况而定,自筹资金解决。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其它有关事宜,仍按粤府办〔2002〕3号文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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