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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8
  • 【生效日期】2004-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39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3年7月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有关精神,质检总局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凡上述食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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