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94号
- 【发布日期】2004-10-11
- 【生效日期】2004-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粤府办〔2004〕9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二、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