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4〕101号
- 【发布日期】2004-11-26
- 【生效日期】2004-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辽宁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
为妥善解决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科研机构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关于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变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6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转制的时限及过渡期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的时限以省政府批准其转制方案之日起计算。?转制的过渡期以辽政办发〔2000〕66号文件为准,即2000年12月末开始至2005年12月末止。过渡期的涵义:转制科研机构享受辽政办发〔2000〕66号等文件规定的转制优惠政策;政府部门在此期间内要完成对转制科研机构的转制改革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转制的科研机构,从2004年1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驻沈省直转制科研机构按照省属企业相关政策参加省社保局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驻外市转制科研机构按当地政府有关政策办理,并从缴费之日起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4年和2005年转制科研机构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首先由资产变现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和科研机构分别负担,其负担比例2004年分别为财政90%,科研机构10%;2005年分别为财政80%,科研机构20%。从2006年起全部由转制科研机构自行缴纳。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及拨付渠道?2005年12月底以前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费及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调整仍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2000年12月底以前在转制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2005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四、关于人事、劳资关系2000年12月底以前在转制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退休的,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调整仍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执行。省政府批准转制方案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两个月内完成实施转制科研机构2000年12月31日前在职职工和批准转制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离退休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移交工作。各转制科研机构2005年12月31日前的离退休人员,暂由原单位自行管理,待省社会事业改革完成后,按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离休人员医药费、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书报费等由省财政按时足额拨付。
五、关于资产评估时限认定、检测机构和科技期刊问题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与评估机构协商同意,由评估机构对转制科研机构的原资产评估报告重新进行了认定,已视为有效报告,不再重新评估。暂保留转制科研机构中现有的授权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其检测资格、人员编制、经费及划拨渠道暂不变,待下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时再由授权部门进行调整。由转制科研机构主办的科技期刊,暂由原主管、主办单位继续主管、主办,待国家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时按新办法执行。
六、关于工商注册各转制科研机构应在转制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转制科研机构在进行企业注册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名称登记,原则上可使用原名称。???
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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