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文化厅
- 【发布文号】闽文社〔2008〕74号
- 【发布日期】2008-08-18
- 【生效日期】2008-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第十届福建省音乐舞蹈节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文化厅第十届福建省音乐舞蹈节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文社〔2008〕74号)
各设区市文化(文化与出版)局:
福建省第十届音乐舞蹈节第二阶段的观摩评审工作即将在全省举行。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音乐舞蹈节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经组委会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福建省第十届音乐舞蹈节第二阶段的观摩评审于今年8月28日至9月15日在全省各地进行。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闽文社[2008]19号《关于举办福建省第十届音乐舞蹈节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观摩评审相关的会务准备和节目准备工作。评委会在各地工作的日程表详见附件一。
二、为便于评委会工作,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附件二《福建省第十届音乐舞蹈节参评节目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参评节目的相关资料。
三、参评项目上,原创新创节目参加作品奖、创作奖、表演奖等奖项的评审,移植改编节目只参加表演奖的评审。
四、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并顺利进行,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观摩场次的演出组织工作。
舞蹈类统一使用伴奏带参加演出的观摩评审。使用原创音乐参评的节目,请在《参评节目表》的备注部分注明,以便评委在评审过程中认定。
声乐类节目的通俗唱法统一使用伴奏带伴奏。美声唱法、民族唱法和器乐类节目原则上使用钢琴(或小乐队)伴奏;如果条件不具备,或者已事先按照伴奏带方式定型节目,也可使用伴奏带。参评节目的伴奏带请在评委会到达后统一交给评委会工作人员,以便事先检查确定。
五、请各地安排好参评节目的资料留存工作。资料留存可使用DV摄像或者现场多机摄像,摄像的原始资料(不需编辑)于评委会离开当地前送交评委会工作人员。
六、评委会共由25人组成,请各地按照日程安排预定15个标准间。评委会在各地工作期间,请按规定的接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超标准接待。评委会的食宿费用由省厅按照规定标准统一结算。
七、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支持省厅做好评委会管理工作和评委廉洁自律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给评委和工作人员分发“补贴费”、“讲课费”;不得组织有碍公正评审的宴请、座谈、指导、健身、参观和游览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委和工作人员馈赠礼品(含土特产)。违反者,省厅将中止相关单位、个人和节目的参评资格,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附件:1、福建省第十届音乐舞蹈节评委会工作日程表
2、福建省第十届音乐舞蹈节参评节目表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