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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
  • 【发布日期】2004-12-01
  • 【生效日期】2004-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

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5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459万吨、非国营贸易197万吨;复合肥329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30万吨、非国营贸易99万吨;尿素28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52万吨、非国营贸易28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5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持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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