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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发改运行[2004]2786号
  • 【发布日期】2004-12-06
  • 【生效日期】2004-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4]2786号)




各有关单位:

2005年,我国煤炭需求将继续保持旺盛增长势头,但受资源、产能和运输条件等制约,煤炭生产和运输难以完全满足需求的快速增长,将继续呈总体偏紧局面,部分地区和煤种的供需矛盾可能比较突出。为推进煤炭订货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煤炭供需企业做好2005年度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总要求是:在现有煤炭生产、需求和运输能力条件下,煤炭产运需各方面都要通过挖掘潜力、调整结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需求总量及其品种结构与煤炭运力状况相适应,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参加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的企业条件。在上年基础上,优先煤炭生产企业;取消“四证”不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取消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违规新上项目。新增煤矿和电力重点用户必须是符合国家审批程序建设的项目。

三、各有关方面抓紧公布产运需信息和制定公布衔接框架意见

(一)煤炭协会提供分地区、分煤种、分矿区的煤炭资源量;电力等重点行业提供分地区、分企业的生产能力(原有和新增)、需求煤种、数量等信息;铁路部门提供主要装车点、运煤通道、流向、区段的煤炭运输能力;交通部门提供各港口的煤炭吞吐能力和江海运输能力。

(二)各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公布分矿点、分行业、分流向的产运需衔接框架意见。

四、协商确定煤炭价格的原则

(一)坚持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基本原则,落实煤炭供需企业协商定价自主权,任何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定价。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可依法进行必要的干预。

(二)对电煤价格,凡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并优先考虑衔接运力。

(三)为加快衔接进度,对尚未签订合同的电煤,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含税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的基本原则

(一)优先考虑电力、化肥、冶金、居民生活和出口等五个重点行业,其他行业不在会上衔接;

(二)优先考虑中长期合同和大宗、直销、直达列合同;

(三)优先考虑供需双方已协商确定价格的合同;

(四)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向、流量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定;

(六)符合国家统筹兼顾、实施宏观调控的要求。

六、供需企业要根据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原则和衔接框架意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供需衔接。国家支持煤矿企业集中和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企业集中和优化货源结构,支持运输部门集中和优化运输结构。鼓励供需双方将多年来已形成的稳定的购销关系发展为中长期合同。

七、各行业衔接牵头单位要及时掌握供需衔接情况,对总量、煤种、地区平衡出现的问题负责协调,重大问题向我委和有关部门报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平衡。

各行业衔接牵头单位要组织和督促本行业企业在12月中旬完成供需衔接工作,并负责统计汇总衔接结果。

八、在供需双方完成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将召开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正式签订合同、落实运力。

九、请各行业衔接牵头单位迅速将上述原则传达到具备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资格的供需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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