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6〕51号
- 【发布日期】2006-04-05
- 【生效日期】2006-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称号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称号的决定
(环发〔2006〕51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根据你区申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称号。
希望你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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