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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80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3
  • 【生效日期】2004-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8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慈溪杨梅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慈溪杨梅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慈溪杨梅原产地域范围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慈溪杨梅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慈政[2003]43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浙江省慈溪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荸荠种(包括早荠蜜梅新品种)、早大种。

(二)栽培管理。

1.苗术繁育:以荸荠种本砧为砧木,以优良品种为接穗,嫁接繁育。

2.栽培:栽植密度为40株至60株/667m2(亩),于秋冬季或春季定植,修剪采用自然圆头形等树型,冬、春季对树体进行整形修剪;科学配方施肥。

(三)质量特色。

鲜果特性:荸荠种(包括早荠蜜梅等)果扁球形,最低单果重8.0g,可溶性固形物≥10.5%,总酸≤1.5%;早大种果圆球形,最低单果重9g,可溶性固形物≥9%,总酸≤1.5%。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慈溪杨梅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慈溪杨梅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慈溪杨梅“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慈溪杨梅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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