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36号
- 【发布日期】2007-12-21
- 【生效日期】2007-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开始,继续在全省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根据《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目前我省全面开展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传销势头虽有所遏制,但打击传销的形势仍然严峻,在某些地方传销仍然存在,并呈发展蔓延趋势。一是参加传销的人员众多,成份复杂,大部分是异地从事传销;二是传销手段不断翻新,目前以无产品“拉人头”式传销为主要表现形式;三是传销与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交织在一起;四是传销人员暴力抗法的组织化倾向日趋明显。
因此,我们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和谐”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除恶务尽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厌战和畏难情绪,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扎实做好打击传销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务必落实打击传传销属地责任制,使打击传销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同时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考评范围。地方各级政府是打击传销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应由当地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工商、公安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各地打击传销领导组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监督指导,并及时研究打击传销中的重大问题。
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的首要分子。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财政部门要确保打击传销专项经费。民政、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搞好配合。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地要加强社会管理,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当社区、村镇内出现传销活动时,基层组织必须及时上报当地工商、公安机关,并积极有效地协助执法人员实施打击。凡在本行政区内多次出现传销活动,且基层组织未尽到报知和协查职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周密制订行动方案,确保打击成效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由工商、公安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查处传销案件之前,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必须对传销人员聚集的跨界地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特别是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进行周密细致的排查摸底,查明传销活动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确定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执法力量的组成、任务区分及保障措施等,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做到行动前情况掌握准确,行动中处置果断得当,确保打击传销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区别打击对象,分类妥善处置
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各市要严格遵守“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挽救失足人员,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的有关规定,分类妥善处置传销人员。
(一)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严惩。凡传销活动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刑事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涉嫌非法经营、诈骗、非法拘禁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暴力抗法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二)对屡教不改的传销分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凡是多次参加传销活动,影响恶劣,经教育和遣返仍不回原籍,继续参与传销活动的,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
(三)对一般参与传销的人员要挽救教育。对受骗或受胁迫参与传销的人员,要讲清传销对个人、家庭、亲朋、社会等带来的危害,动员从传销活动中脱离出来的人员,以现身说法的形式教育、感化他们,使其尽快觉醒,并脱离传销组织。同时,对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在查处传销活动的同时,工商、公安机关要建立传销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及一般传销人员的档案,为分类处置传销人员提供依据。档案内容包括:传销组织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籍贯、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照片等)、何时何地参加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内的职务和级别、何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介绍人基本情况、加入传销组织交纳费用数量、传销的产品、计酬方式、发展下线人数、本人获利数量及查处机关对其行为的认定等。对一般参与传销人员审查时,也要逐一询问,登记其基本情况和参与传销活动情况。
五、区分不同情况,严惩出租业主
杜绝为传销者提供住宿和活动场所,是根治传销的有效途径。公安机关要特别加强对出租房屋、酒店、宾馆、招待所等重点场所的管理,注意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针对为传销者提供住宿和活动场所的不同业主实施分类处置:
(一)国家公职人员向传销分子出租房屋,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传销分子出租房屋,屡禁不止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三)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无力支付罚金的个体出租业主,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变卖其房产进行抵扣。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出租房屋管理办法,通过严格有效的管理,使传销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立足之地。
六、开展“三无”创建活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建立集防范、监管、打击于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镇、无传销院校”活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及大中专院校要明确一名打击传销联络员。工商、公安执法人员要加强日常监管巡查,明确执法人员的分管区域和工作任务,尽快完善全社会“打、防、控”工作体系,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识别、防范和抵制传销的能力,使传销活动无处容身。要完善举报投诉、联合执法、联席会议、部门协作、区域协作等制度,确保打击传销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七、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办案程序
执法人员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必须严守纪律,依法行政,严格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规定的办案程序执法,在办案中查封、扣押财物要给当事人出具相关文书和财物清单,登记、清查物品要细致,做到账物相符。
打击传销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总结打击传销工作的新经验,真正使打击传销工作取得实效。在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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