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漳州医学护理职业学院更名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19号
  • 【发布日期】2007-02-03
  • 【生效日期】2007-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漳州医学护理职业学院更名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漳州医学护理职业学院更名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的批复

(闽政文[2007]1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将漳州医学护理职业学院更名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的请示》(闽教发〔2007〕28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同意将漳州医学护理职业学院更名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