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4〕105号
- 【发布日期】2004-12-15
- 【生效日期】2004-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辽宁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0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依法理财取得明显进展,各项财政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特别是通过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法制建设、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全省依法理财机制日渐形成。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省财政工作仍然存在不适应问题。主要是:财政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一些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客观要求;财政预算的规范性、约束力不强;财政决策程序、理财行为等不够规范、科学;财权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及财政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依法行政能力不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政府理财水平的提高,妨碍依法治国方略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施,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全面推进依法理财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公共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提高政府理财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建设法治财政。
二、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纲要》,坚持执
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预算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建设法治财政为核心,以深化财政改革为动力,推进财政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努力实现靠人理财向靠机制理财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依法理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财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把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推进依法理财与深化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和循序渐进相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理财与提高财政工作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财政工作效率。
(三)总体目标
――财政法规制度完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科学严密的财政立法程序基本形成,财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配套,各项财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基本建立。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明确,事权与财权统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完善,公共财政收支体系基本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制度健全。
――理财程序和行为规范。合法、科学、规范的理财程序基本建立,财政决策和预算管理等理财行为依法规范运作,财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科学合理,财政调控体系运转灵活、制约有力。
――财政监督有力。科学严密的财政监督体系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完备,完整规范的理财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建立,实现对政府财权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形成对理财过错的惩戒机制。
――理财队伍素质优良。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政治、业务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理财能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理财队伍。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立法质量
(一)明确财政立法范围。围绕建设公共财政的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立法权限规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规制度体系。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将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预算追加、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过错责任追究以及财政审批等纳入立法范围,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科学规范。
(二)规范财政立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财政法制工作制度,规范立法程序。凡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发规范性文件,都要经过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坚决杜绝违反程序随意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建立和完善财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对本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避免违反上位法、脱离实际以及相互冲突。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发挥法制机构协调作用,整体推进财政法制建设。
四、推进财政改革,建立健全依法理财运行机制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财政职能。各级政府要科学界定财政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权力制衡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并理顺其间的关系,科学配置职责权限,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合理界定财政供给范围,创新财政支出管理机制。依法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维护财经秩序。
(二)推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推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强化基础信息和项目数据库管理,切实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照建立市场经济国家通用的国库管理制度要求,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收入收缴程序和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逐步建立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国库动态监控体系,保证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组织管理体系。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继续推进“以收缴分离为核心、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收入纳入预算、收支脱钩管理、支出分类核定、执行严谨高效、决算绩效考评”的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省、市、县三级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生财、聚财、理财积极性。逐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深化县乡财政性资金统一核算改革,推行和完善“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五、规范理财行为和程序,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一)健全财政决策机制。依法界定财政决策权限,建立和完善决策规则、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加强调研、广纳民意,综合运用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形式,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依法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不得擅自决定使用财政性资金。
(二)健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预算编制规程,科学规范预算编制的方法、步骤,明确各环节工作任务、时限及职责分工,实现预算编制工作的有章循序运行。科学制定预算收入预测指标体系和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并对外公开,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的报告备案制度。
(三)健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制定预算资金缴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入库和拨付的工作程序、审批权限、时限及职责分工,实现规范、高效运行。制定追加预算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追加预算的范围、审批程序及相应的行政责任。预算追加实行部门申报、财政统一受理并审核、分额管理审批的办理程序。
(四)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权责明确、讲究效益、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要不断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做好各类专项资金需求项目的规划、审核和论证,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提高分配拨付效率,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五)建立财政决算规程。规范决算编审程序,建立健全决算编审责任制度,确保财政决算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利用决算数据分析财政管理现状和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和效益。
(六)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科学划分和依法界定财政执法职能、执法岗位和执法主体,严格规范执法内容、范围、权限和责任。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使依法理财成为各级政府领导和财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六、强化对政府财权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各级政府要依法向同级人大报送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决算,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要求,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和接受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
(二)强化监察、审计、财政等专门监督。进一步完善专门监督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使专门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形成监督合力。要建立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的工作制度。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建设“阳光财政”的要求,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公布规范性文件、举报受理电话和地址,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权,拓宽监督渠道。要建立健全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和办理制度,形成对政府理财的社会监督氛围。
七、实施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惩戒机制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现理财行为的权责统一。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结合实施岗位责任制、财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程序、追究方式等。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而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都要实施过错责任追究。部门违反规定形成过错行为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承办人在工作中独自造成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主管领导监督不力的,要同时追究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坚持有错必纠、处罚到位、惩教结合,不断强化依法理财的责任意识。
八、推进财政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建立财政绩效评价体系。要按照全面考核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用性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按照指标科学、简便宜行、操作性强的要求,确定财政绩效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围绕财政支出项目、部门财政支出和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等层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以财政外部评价为主、财政内部评价为辅,注重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质量。
(二)循序渐进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要分阶段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当前要侧重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编制方面的绩效评价工作。专项资金的评价要着重分析和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评价要注重考核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的效益情况。积极探索和适时推进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作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是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反映。要强化评价结果在财政资金管理中的作用,将其作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要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财政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完善财政管理制度。要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法理财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据以实施奖惩。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必要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九、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依法理财能力
(一)强化财政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财政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和财政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依法理财意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加强财政财务工作人员新知识、新政策、新制度、新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财政财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于依法理财工作。
(二)实行岗位资格制度。明确财政财务工作岗位任职条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努力做到因职配人,人尽其才。在财政部门中实行岗位资格考试制度,凡不精通财政业务,没有通过岗位资格考试的干部,一律不准从事财政业务岗位工作,更不能在财政业务岗位上提拔使用。
十、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依法理财全面推进
(一)建立依法理财工作考核机制。把依法理财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要将考核内容分解细化为具体指标,提高考核制度的可操作性。定期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法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依法理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相应的惩处。
(二)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金财工程”建设,为推进依法理财提供技术支撑。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与同级相关部门之间,要努力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建立和完善财政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地传输财政管理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财政信息,为公众查阅、咨询、监督财政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营造依法理财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财政法制教育网络,结合财政工作重点和财政法律法规变化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财政法制教育主题,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根据《纲要》和本意见,制定实施
方案。
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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