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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118号
  • 【发布日期】2004-12-27
  • 【生效日期】2004-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我省清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目前我省2003年及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筑农民工工资已绝大部分得到清偿,建设领域拖欠的工程款工作也按既定的计划稳步推进。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清欠工作离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还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如部分市县领导重视不够,组织落实不力;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联动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还不够规范,部分地区清欠工作进展缓慢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克服困难,狠抓落实,坚决完成清欠任务。
二、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清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分类清理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1.对工程完工但未办理结算和财务决算的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报送省财政厅评审。对正在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省财政厅要督促评审机构加快评审速度,尽快完成评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省直各部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督促结算。工程出现纠纷的,依法处理,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2003年年底以前竣工工程的结算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
2.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分清责任,争取在2004年年底前拨付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本单位自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按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研究解决。
3.对因工程决算超概算而存在资金缺口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二)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方政府负责清理。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各地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或由于承诺的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的资金,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省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有关办法处理。2003年年底以前竣工工程的结算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一是严格把好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关,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建设,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二是积极推行基本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国库资金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的办法,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将项目资金足额拨付到施工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三是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率。
三、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清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清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度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167号)精神,督促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按计划还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拖欠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恶意拖欠、拒不签订还款计划或不按计划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新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审批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依法采取制裁措施,促使其尽快还款。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承担项目规模和项目资本金审查等各项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资金不足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市场。
四、综合治理,确保偿还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2005年春节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兼顾解决好2003年年底以前和2004年新产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认真总结经验,进行全面排查,对仍未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企业要限期还款,确保在2004年年底前清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筑农民工工资。要加强劳动监察,对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健全劳资纠纷协调仲裁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妥善处理纠纷,防止问题激化,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恶性事件与群体性事件。对于涉及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案件,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各级司法部门要督促有关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对于受农民工委托的案件,可根据有关规定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要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的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建筑用工管理;认真贯彻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健全工资支付的监管机制,对于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巡视、工资监控、劳动保障年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产生新的工资拖欠。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欠薪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每一起投诉举报,建立对投诉举报处理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反馈制度,严肃追究不及时妥善解决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提高被拖欠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意识。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舆论宣传监督,对不按要求清理和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单位,定期予以公开曝光,为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方式,引导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拖欠问题。对于采用欺骗手段无理取闹的,以及鼓动农民工采取极端手段的,要依法制止,严肃处理。
2005年元旦、春节将至,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336号)、《印发广东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335号)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清欠工作的指导,加大督查力度,并派出督查组对各市清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清欠进展情况,省建设厅要及时汇总并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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