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
- 【发布文号】闽财购[2005]5号
- 【发布日期】2005-01-11
- 【生效日期】2005-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闽财购[2005]5号)
省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省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初步成效。为了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人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级政府年度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并在采购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编报集中采购计划。
2.各单位必须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计划价格,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掌握的最高限价。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后公布预算价格(价格作为标底的除外)。如因计划价格偏低造成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超过计划价格的,将作为流标处理,需重新编报采购计划,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3.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但原则上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能指定品牌(除控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外),否则将视为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4.由于特殊技术指标等原因确有品牌要求的,应报三个以上同档次的品牌。如因不同档次品牌而造成招标过程中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多家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的视同一家),应重新报送品牌,并重新进行招标。
5.报送三个以上品牌的采购项目,其设定的技术指标应是所报送的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为条件。否则将视为排它性条件,引起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6.如因客观原因不足三个品牌或需要指定单一品牌的,必须另具函说明理由,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委托代理
1.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申报采购方式,凡申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单位必须具函说明理由,符合哪种条件的就申报哪种采购方式。省财政厅将制定运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制,严格按条件按程序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采购方式,将不予审批。
2.采购项目经审批后,属于通用类项目,各单位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属于特殊类项目,可由采购人选择在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在省财政厅获准登记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采购,但不得委托未经省财政厅备案登记的招标机构。
三、关于政府采购文书的确认
1.各单位对招标中介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书进行审查与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文书的确认时间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后的采购文书如没有相关质疑和投诉的,一般不再变更;如有质疑和投诉情况并经查属实的,应进行合理调整。采购监管部门如发现采购文书有不合理的内容,可责成采购人、招标中介机构进行修改。
2.由于一般货物的采购是在供货验收后付款,采购人可在采购文书中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但不宜对供应商再设置其他资质等限制条件。
3.设备制造和工程项目采购涉及预付款项的,可设置企业注册资金的条件,但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该采购项目的计划总价。
4.除国家有规定的企业资质要求外,在采购文书中不宜再设置其他无依据的条件或排它性条款。
5.不得设置省以下区域性的限制条件。
四、关于采购人参与评标的若干事项
1.一个单位的采购项目单独进行招标采购的,该单位应派有关人员参加全过程监督,并可按规定派单位代表参加评标。零星采购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定期汇总后进行集中采购的,各单位一般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如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应依法提出回避,采购人应及时改换代表。
2.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该负责地按标书约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纪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标。
3.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在评标会上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误导其他评标人进行评标,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人进行独立评分。否则,监标人员或招标中介机构有权当场中止其参加评标活动,并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督部门。
4.除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监标人员以及组织评标的招标中介机构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5.监标人员只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的监督,不得参与评标和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关于经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应把握的问题
1.采购人必须尊重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确认在收到评标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如采购人因特殊原因否决第一中标人,必须出函向省财政厅说明合法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类推第二、第三中标人。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重新招标。
3.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能不确认中标人,也不得取消采购计划。
六、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项目验收
1.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项目验收均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2.合同签订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要求现货的项目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时间不按时签约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4.采购商品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的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书上写明原由。
5.验收应当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七、其他事项
1.采购人对委托招标中介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其招标中介机构的收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2.各单位零星采购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定期整合后组织采购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监察厅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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