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教民厅[2005]6号
- 【发布日期】2005-09-25
- 【生效日期】2005-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2005年9月25日教民厅[2005]6号)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教民[2005]1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现将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已成为关乎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长远稳定统一的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单位)和高校要从战略高度做好招收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工作。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2006年计划招生2500人,其中硕士生2000人,博士生500人,可招收10%的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汉族考生。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要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三、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负责。
四、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五、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方式统一报名。考生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少数民族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招生单位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六、各招生单位要把招收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要求,努力完成招生任务。博士研究生在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比例不低于本"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80%。
其它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意见》和《方案》执行。
2006年是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首次招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和高校学生司。
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为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基本任务和措施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
2.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东北三省以及河北、海南省、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4.招生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主管全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规划与组织全国的招生工作,并监督执行情况;
2.协调各招生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有民教处的由民教处负责,未设民教处的由高教处负责)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各招生单位的工作,引导优秀考生报考;
2.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所在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试,完成录取工作。
三、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
1.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
2.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及长远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年度招生建议计划(含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并上报教育部。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特点,制定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全部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的往届或应届本科毕业生(最迟须于入学前获得毕业证书)。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报考方式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方式相同,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二)初试:
1.初试科目有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
2.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3.初试时间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时间一致。
(三)复试:
1.教育部采取“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复试包括汉语水平测试,各招生单位可依据学科专业对汉语水平的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考核方式。
4.复试可采取笔试和口试两种形式。
5.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自行确定,一般不得晚于5月上旬。
6.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往届或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满足招生单位规定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试:
1.初试的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在复试前公布。
3.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录取。各招生单位所录取的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0%,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4.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要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下达执行。
5.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6.全国各省级高校招生办联合办公会负责对各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各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必须经省级高校招生办联合办公会审查通过后,才可发放录取通知书给考生本人。
七、其他
1.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2.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在招生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带来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4.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速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决定开展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2006年计划招收2000名硕士研究生,招生任务由教育部指定院校承担。录取人员中汉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非在职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
三、招生生源
生源范围: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东北三省以及河北、海南省、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全部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往届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生最迟须于入学前获得毕业证书)。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二)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招生计划。
五、报名与考试
考生应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报名和统一入学考试,并在复试时进行汉语水平测试。
六、录取
招生单位依据考试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七、其他
所有被录取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硕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附件略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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