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7〕234号
- 【发布日期】2007-10-08
- 【生效日期】2007-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厦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厦府办〔2007〕2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厦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的良好运行,保护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117号,以下简称省办《通知》)和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厦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安全隐患排查对象为重点及非重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公路交通设施、铁路交通设施、水运交通设施、民航交通设施、大型水利设施、采石场、非煤矿山、重要电力设施、LNG总体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等九个方面。由各区分级管理的重大基础项目,原则上由各区组织排查。
省里组织的排查工作由我市各对口单位配合进行,我市组织的排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隧道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交通量较大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由市交通委牵头,会同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安监局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正在建设的福厦铁路、厦门(新)站的桥梁、隧道和站房;市内已投运的铁路干线桥梁、隧道和站房。铁路由东南铁路公司代表南昌局牵头,市铁办、市安监局和有关单位配合组织实施;厦门(新)站由厦门(新)站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安监局配合。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运枢纽为重点,包括码头、船闸和航运枢纽工程。由厦门港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厦门海事局、市安监局和有关区政府组织设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包括厦门高崎机场、太古机库。由市交通委牵头,会同市经发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安监局、厦门航空港集团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大型水库、拦河水闸工程、大型排灌泵站工程、堤防工程、大型引调水工程。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市政园林局、市安监局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六)采石场、非煤矿山。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局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火力发电厂、水电站、变电站、主干电网等。由市经发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电业局、市安监局、华夏电力公司、东亚电力公司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八)LNG总体项目。包括:(1)LNG站线项目,由中海油集团牵头,会同市发改委、LNG筹建办、市安监局和沿线各区政府组织实施;(2)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与管理局、经发局、市安监局、LNG筹建办和有关区政府组织实施;(3)LNG电厂,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发局、市安监局、翔安区政府、东亚电力公司组织实施。
(九)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会同市建设与管理局、市交通委、市安监局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各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已安排专项检查的,要与本次排查范围合并进行。市里组织的抽查在上述排查对象范围内,但具体项目原则上不与省里检查的项目重复。各牵头部门、单位按市里的统一部署和分工,组织指导、督促业主单位拟制具体排查方案和排查表。
二、排查主要内容
(一)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完成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二)重大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三)重大基础设施的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参照附件2排查表的21项排查内容进行排查。
三、工作机构
成立厦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小组,下设专家组。配合省直部门的检查并实施市里的抽查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3。
四、实施步骤
根据省里的统一安排,10月20日前,省一级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要将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办,省政府将于10月25日召开会议,听取排查工作情况汇报。因此,我市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省一级各有关部门对我市省重点建设基础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10月8日~10月20日)
(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同步开展排查工作,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施工单位自查阶段。由各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我市有关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业主单位报告,自查工作由业主单位统一安排。10月12日前完成。
2、业主排查阶段。由各业主单位组织代建、监理、设计等单位对有关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并对重要的结构性安全控制项目应委托专门咨询检测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评价,形成书面材料向各牵头部门和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市重点办,市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督促。10月15日前完成。
3、抽查阶段。由隐患排查工作小组及专家组对我市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项目不与省里检查的项目重复。工作小组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办报告,并抄送市重点办。10月18日前完成。
4、配合抽查复查阶段。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抽查和复查工作。
5、建章立制阶段。认真治理已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档案资料,严格安全技术规程与标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重大基础项目建设、运行监控、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要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抓好实施,抓好落实。
(二)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办《通知》的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上述要求的任务分工、实施步骤,在要求的时间内开展并完成隐患排查工作。各责任部门、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要切实按照省办《通知》的21项排查内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工作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建立档案资料,以备抽查,并逐级向上汇报。
(三)加强督查,落实整改。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要根据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确保隐患和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隐患,要督促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防止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
(四)具体要求:
1、各部门、单位要安排人员配合省直对应部门和市里组织的排查工作。
2、省直部门及省相关单位组织的排查工作,原则上由各对口单位安排接待,并配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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