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11号
- 【发布日期】2005-01-14
- 【生效日期】2005-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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