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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8〕84号
  • 【发布日期】2008-06-13
  • 【生效日期】2008-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

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

(财税〔2008〕84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国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现将《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
2.境外官方参展者准予退税产品目录
3.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报表
4.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建筑材料类)
5.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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