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72号
- 【发布日期】2008-09-22
- 【生效日期】2008-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便捷、高效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和矛盾,按照2008年7月1日发布施行的《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哈政发法字〔2008〕1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提高对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实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要建立申请处理、案件督办、文书备案等配套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建立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和文书备案网上办公系统,切实将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受理,依法办案。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于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依法认真审查处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证据、重程序、依法办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政府依法办事的公信力。
三、及时备案,沟通情况。对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集中接收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本机关直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结案的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备案。对于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向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通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工作建议。
四、告知地点,畅通渠道。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明确交待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权。同时,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上,要明确告知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的地点和电话等。对已经印制好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加盖统一制式的方章(包括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地址、电话等,样式附后);今后印制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要直接加印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等(样式附后),以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此项工作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落实。
五、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规范全市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工作,保证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申请接转、统计通报、备案指导、沟通协调职责,确保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取得实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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