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108号
- 【发布日期】2007-10-24
- 【生效日期】2007-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7〕1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加强全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地处中部,属南北气候过渡带。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导致我省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以及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山洪、森林火灾等明显增多。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于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综合气象监测网,加快全省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网、卫星接收站网、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网建设,加强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气象、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全省雷电、酸雨、交通气象、地基水汽、土壤墒情、地下水位、人工影响天气和大气成分、水文气象等专业观测网。在大中城市要抓紧建设配备移动应急气象观测系统,基本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农村、重要江河流域、森林、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测。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分灾种建立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要大力运用先进的预报预测技术,进一步优化短时天气预警预报业务系统,完善中短期预报业务系统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业务系统,增加天气预报制作和发布频次,重点加强暴雨、大雾、雷电、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的短时临近预报,全面提高预报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建立省、市、县三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联防业务,进一步组织开展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气象灾害等级预报。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科技、气象部门要大力支持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全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气象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应急响应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深入开展全球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省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逐步完成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加强气象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能源等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三)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四)大力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江河堤防、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实施河道整治和山洪治理工程,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并加强定期检测的组织与管理。暴雨、山洪、滑坡等灾害易发区,要科学制订防洪、防渍涝、防滑坡等工程建设标准,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水利、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多部门相互配合、资源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体系,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发布接收子系统。气象部门要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号预警发布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和电信部门要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气象变化需要,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大中城市要组织在人员密集场所、关键街区、主要建筑物、公交设施上布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村级气象灾害预警传播网,及时将获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通知到每家每户。气象、电信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发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主动群叫技术,充分利用固定话机及时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并及时做好气象灾害上报工作。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五)切实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各地要大力支持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基础设施和增雨防雹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和有利天气条件,及时组织气象部门在干旱缺水地区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进一步做好现有特色农业防雹工作,并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同时,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五、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气象灾害调查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修订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及信号发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把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十一五”期间,省里将把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与信息发布平台作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各级财政应给予相应支持。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等部门互联互通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互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监测和评估信息,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四)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级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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