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72号
- 【发布日期】2008-12-12
- 【生效日期】2008-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
(甘政办发[2008]1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编制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
(二○○八年十一月)
编制依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6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49号)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08〕65号)
目 录
一、城乡居民住房灾损情况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恢复重建分类
(二)恢复重建的主要规模
(三)阶段性目标
四、建设标准和建造要求
(一)重建住房
(二)维修加固住房
(三)居民住房重建区公共设施的配套
五、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需求及来源
(一)资金需求
(二)资金主要来源
六、恢复重建住房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七、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二)税费政策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四)金融扶持政策
(五)土地政策
(六)对口支援政策
(七)住房政策
八、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强化技术指导
(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四)加强建材价格监管,保证建材供应
(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狠抓目标落实
(七)加强舆论导向,坚持正确方向
汶川“5・12”特大地震,给我省灾区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和精神损失。尽快恢复重建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满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最基本需求,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大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灾区城乡居民受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做出了一系列部署。为了加强对我省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有序、有效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特编制本实施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我省重灾区和一般灾区。
规划期限为2008―2010年。
本规划是我省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城乡居民住房灾损情况
汶川“5・12”特大地震,使我省陇南、甘南、天水、平凉、庆阳等10个市州的70个县市区受灾。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62.7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45.74万户、222.02万间,城镇居民住房一般性损坏274.64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一般性损坏29.46万户、123.29万间。
按国家确定的我省重灾区8个县,城乡居民住房受损41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5.83万户。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15.27万平方米,一般性破坏220.08万平方米,受损总户数6.15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85万户);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26.06万间,一般性破坏56.03万间,受损总户数34.85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2.99万户)。
其它一般灾区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47.43万平方米,一般性破坏54.58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22.76万户、95.96万间,一般性破坏17.6万户、67.26万间。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坚持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与城镇化发展相结合;坚持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维修加固与新建相结合。注重尊重居民意愿和满足现代生活需要,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和保护传统民居风貌,注重集约用地和节能环保,注重调动灾区群众的主动性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确保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通过群众自救、政府支持、社会援助,妥善解决灾区城乡居民住房困难。举全省之力,支持和帮助灾区重建美好家园,确保灾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民生优先。以解决灾区群众住房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充分掌握城乡住房灾损情况的基础上,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加快推进城乡住房重建,重点解决倒塌和严重损毁造成无房可住群众的居住问题,让灾区城乡居民尽快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尽快恢复正常居住和生活,逐步提高灾区人居环境水平。
2.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城乡住房恢复重建要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城镇住房重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建设和交易的优惠政策,抓紧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步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农村住房重建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式。
3.科学重建,分步实施。坚持以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为主,合理控制恢复重建成本。对于通过维修加固能够满足居住安全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原则上不得以行政等手段强行拆除重建;对于确需异地重建的,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年度安排上优先考虑维修加固,优先安排原址重建,优先考虑灾区城乡居民安全越冬问题,逐步实现住房恢复重建目标。
4.明确标准,综合配套。立足于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参照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居民损毁住房分类处置标准和住房重建标准,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的居住区要积极恢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异地新建的居住区要合理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配建绿地和应急避难场所,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美化居住区环境。
5.创新机制,协作共建。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和发挥灾区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家和省上给予适当补助和特定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安排补助资金、协调土地供应及相关配套设施,积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有计划、分步骤、高质量地推进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三)总体目标。城乡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两年内基本完成农村住房的恢复重建,三年内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的恢复重建,让灾区城乡居民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实现灾区群众家家有房住,使城乡居民的住房安全性明显加强、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恢复重建分类。按照《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的规定对受损住房进行鉴定分类,对鉴定为“倒塌”和“严重破坏”的住房,在原址或易地重建;对鉴定为“中等破坏”和“一般性破坏”的房屋,由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维修加固。
(二)恢复重建的主要规模。我省8个重灾县区城乡居民住房重建25.84万户,其中城镇居民住房2.85万户、170.12万平方米(含廉租住房0.29万套、14.27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22.99万户、68.93万间;维修加固城镇居民住房220.08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11.88万户;配套公共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其中城镇住房配套公共建筑面积12.84万平方米,农村住房配套公共建筑面积26.16万平方米;城乡住房恢复重建配建室外场地694万平方米,其中城镇住房配建171.2万平方米,农村住房配建522.8万平方米。其它一般灾区重建城镇居民住房51.55万平方米、0.84万户,维修加固74.11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重建49.0万间、16.32万户,维修加固14.82万户(见附件1)。
(三)阶段性目标。灾后第一年度,基本完成一般性损坏城乡住房的维修加固,并妥善解决住房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无房可住的城乡居民的安全越冬问题;对于原址或易地重建的城乡住房,在重建条件落实之前,今年通过搭建活动板房、保暖帐篷、租(借)房、投亲靠友等多种方式过渡。第二年度,基本完成全部重建任务,较好地解决城乡居民住房问题。具体为:
1.重灾区。
第一年度:城镇住房,完成维修加固住房总量的80%,新建住房完成投资总量的30%。农村住房,基本完成维修加固,60%的农村居民损毁住房得到重建,基本解决灾区农村居民安全过冬问题。
第二年度:城镇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维修加固,新建住房累计完成投资总量的70%。农村住房,全面完成恢复重建。
第三年度:城镇住房,在全面完成维修加固的基础上,完成新建住房。
2.一般灾区。
第一年度:城镇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维修加固,新建住房完成投资总量的60%。农村住房,基本完成维修加固,80%的农村居民损毁住房得到重建,较好地解决农村居民安全过冬问题。
第二年度:全面完成城乡居民损毁住房的恢复重建(见附件2)。
四、建设标准和建造要求
(一)重建住房。
1.建设标准。城镇居民住房以原址重建为主,同时应当合理控制建设标准。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并以每套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以震前户数为准,每户限购或限租一套。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对于原址重建的农村居民住房,按照每户重建3间(约60m2,下同)砖混结构平房计算。异地重建的,要结合迁入地《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以工代赈易地搬迁规划》等,采取相对集中安置,将高山区、半高山区分散的自然村、中心村集中重建为新的中心村或迁入现有集镇,异地重建村庄的规模应不少于50户,以震前户数为准,按照每户重建3间(约60m2)砖混结构平房计算。
2.建造要求。
(1)新建住房应当在符合防灾减灾要求的基础上,坚持原址重建为主,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原址重建。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完成恢复重建的,享受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所在地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并给予技术指导。
(2)新建住房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断裂带、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区域,以及存在污染源、有害物质等各类环境敏感区域。
(3)新建住房规划布局应当依据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注重土地容积率,农村住房用地总量应当控制在现状总量之内,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4)新建住房应当注重当地建筑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体现。地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住房重建,应当同时满足相关的专项规划要求。
(5)新建住房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住房设计除必须满足抗震设防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和撤离的需要,住房建设要做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应鼓励群众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财力状况,选用省上提供的《甘肃省村镇抗震农宅设计图集》、《甘肃省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进行建设。
(6)新建住房应当立足于就地取材,鼓励恢复重建住房充分利用倒塌或严重损毁住房拆除时回收的粘土砖、石材等建筑材料,以有效降低重建成本。住房设计应当注重成本低、施工人员易掌握的实用技术的推广,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选择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尽量选择当地相对充足和能够在当地生产的构配件。
(7)新建住房应当大力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努力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当地自然环境的影响,达到适用、安全、耐久、经济、环保的目标。
(8)新建住房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规划、设计力量,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可选择,符合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能够满足不同需求和施工需要的住房施工图设计图纸;组织技术服务力量,引导农村居民选用与村庄整体风貌、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相协调的建筑形式和户型。
(二)维修加固住房。
1.对于经过技术鉴定,通过维修加固后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乡居民住房,灾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拆除重建。
2.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维修加固住房的产权属性,责成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督促实施城乡居民住房的鉴定、清理和维修加固等工作,鼓励和指导住房的维修加固。
3.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房屋主体结构受损程度、使用年限、维修成本和地理、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和不破坏保护区总体建筑风貌为原则,科学合理地提出维修方案并提供技术服务。
4.加固住房的设计,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完成,因故不能由原设计单位完成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经过国家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交付施工。
5.经过加固的城乡居民住房特别是多层或者高层城镇居民住房,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多层或者高层住房,加固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完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该进行施工监理的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一般农村住房的加固应当制定加固方案,并由当地政府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居民自行完成加固,农村两层以上住房的加固,参照城镇居民多层住房加固进行。
6.城乡居民住房加固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施工设计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三)居民住房重建区公共设施的配套。
1.城镇住房重建区。
(1)城镇居民住房的重建特别是新建小区,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科学规划、合理布置基础上,统筹考虑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及应急避险场所。
(2)异地重建的居民住房,原则上按照人口确定居住小区规模,同时参照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
(3)建制镇新建的城镇居民小区或住房组团,应依据镇区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居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
2.农村住房重建区。
(1)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应首先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进行。
(2)农村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公共设施条件,原址重建或村组内集中重建的村庄,其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房同步恢复重建。
(3)易地重建和集中安置点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根据集中程度和村庄规模,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等场地的配建,应当与打麦场、晒场、临时性堆场、小型运动场等合并设置。其规模和数量应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确定。
五、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需求及来源
(一)资金需求。经测算,全省地震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所需资金总量约为319.14亿元,其中城镇住房57.21亿元,农村住房261.93亿元。文县、武都、舟曲等8个重灾县,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所需资金195.67亿元,其中城镇住房43.59亿元,农村住房152.08亿元(见附件3、4、5、6)。
(二)资金主要来源。重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住户自有和自筹、政府补助、对口支援、国际组织援助、社会捐助、国内银行贷款、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创新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一般灾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住户自有和自筹、政府补助、扶贫开发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主要通过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安居房等方式给予解决。
六、恢复重建住房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国家和省上安排恢复重建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倒塌、严重损毁确需拆除重建及必须经过维修加固才能满足安全居住条件的城乡居民住房。具体补助范围如下:
1.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失去住房而必须重建的;
2.地处滑坡、泥石流、塌崩等地质灾害或地震次生灾害影响区域内,列入易地重建规划的;
3.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基础变形,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必须拆除重建的;
4.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主体结构受损,必须经过加固维修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
长期(1年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因灾受损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地震灾害后家中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3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圈等附属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另外,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长期(1年以上)共同居住的,原则上以地震灾害前的户口登记为准,不得临时分家多计算户数。
(二)补助标准。
1.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城镇居民住房,户均补助2.5万元;维修加固住房,户均补助0.6万元。
2.农村居民住房。对于重建的住房,每户补助2万元。对于需维修加固的住房,每户补助0.3万元。对农村特困群众住房,在按照每户给予补助后,仍然难以完成住房重建或维修加固的,经村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在每户贷款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内,政府给予3年的贷款贴息。
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按照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具体发放办法以及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七、政策措施
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给予资金补助、税收、金融、土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同时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着力整合相关资金,首先帮助灾区城乡居民完成住房的恢复重建,让灾区居民早日实现安居乐业。
(一)财政支持政策。
1.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而无房可住的城乡居民家庭,按照首先考虑重灾区,其次兼顾一般灾区的原则,分别按照城镇住房2.5万元/户和农村住房2.0万元/户给予重建资金补助;对于因地震造成住房受损必须进行维修加固的城乡居民住房,分别按照城镇住房0.6万元/户和农村住房0.3万元/户给予补助。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由灾区政府按照恢复重建规划包干使用并按恢复重建进度及时下拨。国际组织援助、社会各界捐助和对口支援用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资金,均视同财政资金管理。
2.中央和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向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倾斜。灾区各级政府应通过鼓励农村居民投工投劳、合作互助加快农村住房的恢复重建。城镇居民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安居房等多种形式,争取较好较快地解决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
(二)税费政策。
1.对政府为灾区居民组织建设的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城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或严重受损的农村居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计征;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购买安居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对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过批准免征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应缴税款中抵扣。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对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2.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四)金融扶持政策。
1.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用于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维修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五)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国际援助、社会捐助、对口支援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规划异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并免除相关费用。
3.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土地,简化审批程序,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4.规划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因灾损毁的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也应在拆除和重建前,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六)对口支援政策。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和帮助灾区开展住房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损住房的维修加固工作;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灾区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七)住房政策。
1.安居房政策。灾区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向原有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和省上驻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以及租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政府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调整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
2.廉租住房政策。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以直接投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或者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并优先向城镇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和住房损毁的低收入家庭供应。
八、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领导机构,在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及时足额拨付重建补助资金。县区政府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在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对象确定、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服务意识,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从项目立项、土地供应、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指导、协调和补助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强化技术指导。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建立“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以及“一县一台账”(恢复重建户台账)的工作制度。组织动员农村建筑工匠参与灾后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并加强管理和培训。农村居民无力自建的,可实行互帮互建或者由政府组织施工力量帮建,其费用由建房户承担。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完成后,由县级政府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并组织民政、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监察、地震等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小组,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逐户验收,验收通过的,及时有序入住。
(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对恢复重建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依法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对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承担相应的责任。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保证施工质量,坚决杜绝安全事故。
(四)加强建材价格监管,保证建材供应。灾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9号)精神,切实加强建材价格监管力度,对借机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和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建材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严厉打击趁机囤积土地、哄抬房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首先恢复和加快地方建材的恢复生产和供应,调动力量大力组织建材货源,建立绿色通道,在保证恢复重建建材供应的同时,要加强建材质量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为灾后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提供建材保障。
(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灾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6号)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借助于“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一步规范抗震救灾物资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及时对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及物资管理、发放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城乡居民住房损毁情况的认定,住房补助对象的确定,房屋产权确认等,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建立完整的灾后恢复重建档案,严防虚报冒领。
(六)加强监督检查,狠抓目标落实。灾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管理和督查,将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加强项目管理,做到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打击住房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舆论导向,坚持正确方向。大力宣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调动和发挥灾区群众自力更生、团结互助、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引导城乡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和推广各地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经验和做法,鼓励探索灾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新方法和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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