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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质函[2005]27号
  • 【发布日期】2005-01-14
  • 【生效日期】2005-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做好工法的编写和推广工作,我部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法的编写、申报、审定和奖励等工作,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执行。

二、申报程序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工作,按建筑施工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局),直辖市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级工法的条件申报。国家级工法审定委员会进行综合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获得省(部)级工法,能指导施工且经相应地区或部门推荐。

(二)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属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附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

(三)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附证明材料)。

(四)整体技术和装备立足于国内,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四、“国家级工法申报书”(见附件)是审定国家级工法的重要依据,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按要求详细、如实地填写。如涉及有关专利技术,请注明专利号。

要求填写内容齐全,文字表达准确;申报书及工法资料必须是打印或印刷件,申报资料必须装订成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前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未提供工法关键技术的技术鉴定证书和效益证明资料的。

六、我部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定。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国家级工法申报书、工法中关键技术鉴定证书、有关证明资料等全套工法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

联系人:刘宇林、孙计萍

电 话:010-68318229 传真:010-68393469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邮 编:100835

附件:国家级工法申报书(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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