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质函[2005]27号
- 【发布日期】2005-01-14
- 【生效日期】2005-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做好工法的编写和推广工作,我部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法的编写、申报、审定和奖励等工作,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执行。
二、申报程序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工作,按建筑施工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局),直辖市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级工法的条件申报。国家级工法审定委员会进行综合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获得省(部)级工法,能指导施工且经相应地区或部门推荐。
(二)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属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附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
(三)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附证明材料)。
(四)整体技术和装备立足于国内,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四、“国家级工法申报书”(见附件)是审定国家级工法的重要依据,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按要求详细、如实地填写。如涉及有关专利技术,请注明专利号。
要求填写内容齐全,文字表达准确;申报书及工法资料必须是打印或印刷件,申报资料必须装订成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前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未提供工法关键技术的技术鉴定证书和效益证明资料的。
六、我部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定。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国家级工法申报书、工法中关键技术鉴定证书、有关证明资料等全套工法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
联系人:刘宇林、孙计萍
电 话:010-68318229 传真:010-68393469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邮 编:100835
附件:国家级工法申报书(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