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5〕6号
- 【发布日期】2005-01-27
- 【生效日期】2005-0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琼府办〔200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完成海南省省级以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省省级以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理顺和完善我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国土环境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调整省级以下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土环境资源管理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改革任务
(一)机构调整。
1.为维持“小政府、大社会”体制的稳定,统一协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省政府仍设置国土环境资源厅,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
2.为加强国土环境资源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将省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主要从事全省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的现场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执法工作。
3.为加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协调,各市、县统一设置国土环境资源局,作为各市、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政府管理。
4.原设立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市、县,将其建设行政管理职能划出,单独设立建设局。
5.海口市所辖区设置国土环境资源分局,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分局,其机构编制由市政府管理。
6.各市、县的乡(镇)按乡镇或区域设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其机构编制上收市、县政府管理,为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7.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调整,综合设置。要重点加强市、县国土环境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名称统一为国土环境资源执法监察支(大)队。
(二)人员编制。
1.各市县不增加行政编制,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分设建设局需要增加行政编制的,从撤并乡(镇)预留的行政编制中解决,但须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2.各市、县乡(镇)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统一使用事业编制,人员核定2-3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空编进人要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省政府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
1.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3.各市、县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省级政府及其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实行省级以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各市、县政府及其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市、县政府及其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环境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环境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加强对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市、县政府及其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执法监察体系,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落实。
(五)干部管理。
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党组管理为主,市、县党委协助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另文通知。
三、工作步骤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研摸底阶段: 2005年3月31日前,各市、县要进一步摸清本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的机构、人员编制情况。由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商市、县委组织部门和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县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经市县党委、政府审议后报省编办批准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5年5月31日前,各市、县要完成本市、县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批准实施的调整意见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各市、县政府要保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市县财政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国土环境资源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人员的分流和空编考录工作。
(三)检查监督阶段: 2005年6月30日前,各市、县对本市县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调整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编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将商省委组织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保证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二)严肃纪律。体制改革期间,省以下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精心组织。各市、县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市、县政府要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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