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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委系统国有企业改制中管理层收购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建经[2005]110号
  • 【发布日期】2005-02-03
  • 【生效日期】2005-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委系统国有企业改制中管理层收购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委系统国有企业改制中管理层收购问题的通知

(建经[2005]110号)




近年来,建委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力度加大,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增多,特别是在推进建委系统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管理层收购成为中小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式。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落实国家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精神,现就建委系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收购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内部决策程序,坚持进场交易和公平竞价。

二、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实行回避制度。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能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和方案的制定。

三、经营管理者不能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具体过程,并实行经营管理者离任审计制度。改制过程中的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必须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能参与。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四、经营管理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收购国有企业产权;不得以上述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五、改制企业的所属国有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责任,加强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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