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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0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0号
  • 【发布日期】2005-02-28
  • 【生效日期】2005-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0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0号

关于终止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公告




2004年4月22日,商务部应申请人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决定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被调查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调查期间,商务部对被调查措施进行了调查,并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举行了磋商。根据调查和磋商结果及日本对被调查措施的调整,依据《暂行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本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

2004年2月25日,申请人江苏省紫菜协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了贸易壁垒调查申请,请求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经审查,江苏省是被调查措施所涉及产品在中国的主产区,其产量占全国该产品总产量的95%。申请人有会员107个,占江苏省紫菜养殖、加工生产企业总数的63%;申请人所代表的紫菜养殖面积为8.5万亩,占江苏省紫菜养殖总面积的51%。

二、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认为,日本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干紫菜和调味紫菜的进口采取并维持了违反WTO相关协定的措施,对于中国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入日本市场造成了不合理的阻碍与限制,并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依据《暂行规则》调查并认定日本政府有关紫菜进口原产地的限制措施违反WTO相关协定的规定,构成对中国产干紫菜和调味紫菜出口日本的贸易壁垒。申请人还请求调查机关依据调查结果,与日本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取消对干紫菜和调味紫菜所采取的进口原产地限制措施。

三、调查程序

(一)立案公告

商务部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暂行规则》第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且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所要求的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证据的规定。根据审查结果,商务部于2004年4月22日发布第16号公告,决定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二)调查

发布立案公告后,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和日本驻华大使馆。调查期间,依据《暂行规则》规定的有关程序,调查机关采取了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调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核实信息。应调查机关的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中介组织就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和事实性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咨询意见。

(三)磋商

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就被调查措施分别在东京和北京举行了三轮磋商。在2004年10月中旬于北京举行的第三轮政府磋商中,日方承诺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解决中方关注。

(四)中止调查

为使中日双方能够继续通过磋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依据《暂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10月21日发布第65号公告,中止了本次调查。调查中止后,中日双方就解决中方关注问题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多次磋商。

(五)其他

调查中止后,申请人还提出中国烤紫菜无法对日出口的问题。申请人认为烤紫菜也属于调味紫菜范围,请求调查机关对此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与日本政府进行磋商,解决中国烤紫菜对日出口问题。

经调查,烤紫菜是以干紫菜为原料、经烤制后形成、未添加任何调味料的紫菜加工品。日本没有禁止进口烤紫菜的法律依据或行政规定,但实践中不允许从任何国家进口烤紫菜。对此,日方承诺将就包括进口烤紫菜问题在内的紫菜贸易技术性问题与中方继续进行磋商,争取尽快解决中方关注的问题。

四、日本对被调查措施的调整

2005年2月2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在日本《经济产业公报》和《通商弘报》上登载了经济产业省第19号“进口通告”,公布了日本2005年紫菜进口配额方案。进口通告取消了对进口干紫菜和调味紫菜原产国的限定,并载明2005年日本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口配额总量为4亿张。

五、终止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鉴于日本政府已取消对中国产干紫菜和调味紫菜的歧视性措施,并就解决烤紫菜对日出口等问题做出了相关承诺,依据《暂行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自2004年4月22日启动的关于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的贸易壁垒调查。

六、对终止调查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终止调查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商务部。

七、商务部联系地址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电话:86-10-65198139、65198487
传真:86-10-65198172
电子邮件:boft_tbi@mofcom.gov.cn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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