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包头钢铁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5〕536号
  • 【发布日期】2005-12-08
  • 【生效日期】2005-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包头钢铁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包头钢铁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环函〔2005〕536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创建包钢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内环办发〔2005〕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包头钢铁生态工业园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包头钢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组织示范园区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针对钢铁行业高耗能、高污染的特点,从产品代谢和废弃物利用入手,实施钢铁群落优化工程、稀土群落清洁化工程、物质代谢同化工程、能源利用集成化工程、生态环境功能提升工程和支持网络强化工程,最终解决当地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为我国钢铁产业生态化转型及西部大开发提供借鉴。

三、你局应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