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5〕12号
- 【发布日期】2005-03-08
- 【生效日期】2005-03-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无毒市县禁毒优秀市县无毒社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无毒市县禁毒优秀市县无毒社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琼府〔2005〕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4年我省各市、县政府和基层单位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创建“无毒岛”的奋斗目标,切实加强对创建“无毒市县”、“无毒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全省“无毒社区”覆盖面明显扩大,创建“无毒市县”、“无毒社区”工作正在全面、健康、有序、稳步地向前推进,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减少,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好转。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促进我省禁毒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省政府决定:
授予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为“无毒市县”荣誉称号。
授予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和海口市龙华区为“禁毒优秀市县”荣誉称号。
授予海口市保税区、大坡镇,五指山市冲山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新政镇,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东方市新龙镇,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昌化镇,临高县东英镇,屯昌县乌坡镇,国营金江农场、国营新星农场、国营新中农场、国营八一总场、国营南平农场,华南热带农业大学等17个单位为“无毒社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禁毒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再创佳绩。其他市、县和单位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深入抓好创建工作,争取跨入“无毒市县”、“无毒社区”行列,为我省早日实现“无毒岛”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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