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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52号
  • 【发布日期】2009-04-08
  • 【生效日期】2009-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

(洛政〔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优秀文化企业发展,提高全市文化产业的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09年起,市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组建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优先支持优秀文化企业及其重大、高新文化产业项目。

二、凡我市文化企业原创的影视剧、动漫、戏剧、歌舞剧,经批准在国内外发行并播出(放映)的予以奖励。其中,原创动画、电视剧、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六套晚间黄金时段播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境外主要媒体播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不含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的重大节会庆典晚会)。

三、凡我市文化企业原创的动漫、影视剧、舞台剧作品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生产企业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四、鼓励企业、院校合作设立原创动漫、网络游戏、数字影视、工艺美术等创意文化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鼓励引进跨国公司、境外机构及个人在洛阳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财政资金资助。

五、对自行购买大型影视、动漫游戏等原创题材和器材来洛阳投资,所建项目对洛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贡献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符合其他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六、企业创作生产并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重大影视、动漫、游戏、舞台剧、工艺美术类项目,向银行借贷资金的,在我市重大技改项目贷款扶持中优先贴息支持。

七、政府优先购买我市文化企业的优秀产品作为对外馈赠礼品。市属媒体要开辟一定版面或一定时间段的文化信息栏目,优惠宣传我市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扩大名优产品的影响力。

八、积极支持文化企业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研究与开发,鼓励申请文化项目专利。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项目,按照项目性质给予一定奖励。

九、洛阳市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团参加的省级以上大型文化产业会展活动,凡积极参与的我市文化企业,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展位费资助,资金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支出。参展企业推介的产品在以上会展中获得国家级金奖的奖励企业3万元,获得银奖的奖励2万元,获得铜奖的奖励1万元。

十、实施政府表彰奖励、财政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企业拓展境外市场。

十一、对投资生产制作数字影视、动漫游戏等高新文化产业的企业,经管理部门认定,3年内需购地建设产业生产用房,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市政府按土地总价位的20%补助企业。

十二、对全市经济增长有突出贡献或产生巨大社会效益,能大大提升洛阳形象的优秀文化企业和行业带头人,每年由市委、市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十三、对文化产业发展亟需引进的文化管理、文化经纪等专业人才和复合型文化经营人才,可采取重新建档、兼职等多种方式吸引来洛创业。引进特殊文化人才可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在职称评审上给予政策倾斜,有突出贡献的,按相关规定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四、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产业经营、管理、艺术创作和工程技术人员予以重奖。允许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和鼓励有特殊才能的文艺人才和管理人才占有文化企业股份。

十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我市文化单位和企业,有效期5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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