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妇社发〔2006〕116号
- 【发布日期】2006-03-26
- 【生效日期】2006-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第十九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戒烟竞赛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第十九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戒烟竞赛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6〕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各委员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
2006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起的第十九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烟草吞噬生命”。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是人类健康所面临的最大的然而又是可以预防的危险因素。目前,全球共有11亿吸烟者,每年有近500万人死于与烟草有关的疾病。然而大多数吸烟者并没有真正意识到吸烟的危害,也未真正了解吸烟危害健康的严重性。世界卫生组织指出,研究表明任何形式的烟草制品对人类都是有害的。烟草制品包括香烟、水烟、雪茄、鼻烟等,无论烟草制品如何宣传,如强调低焦油、温和、淡味、超淡味、柔和、超柔和、果味、自然、不上瘾等,甚至给烟草制品增加所谓的“健康”成分,其实都缺少关于其产品成分、毒物释放量和对健康影响的真实准确信息。2006年世界无烟日,旨在提高公众对众多致命烟草产品的认识,以帮助人们做出健康的选择。
目前,中国有吸烟者3.5亿,约占世界吸烟者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相关的疾病。未来30年内,由烟草带来的疾病和死亡会更加严重,所致医疗费用的增加和劳动力的丧失仍不容低估。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营造一个健康、清洁、无烟的社会环境,做好履约工作,现将第十九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各级卫生、爱卫部门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和国际控烟工作新形势,积极宣传《公约》,因地制宜开展控烟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进一步认识烟草成瘾可致病、致残,使人丧失劳动力,甚至生命,以及烟草引发贫困等经济问题。要明确控烟工作职责,加强控烟工作网络与能力建设,切实执行好中央转移地方烟草控制项目。
二、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公共场所禁烟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广泛动员和鼓励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工作,以创建无烟医院、无烟学校、无烟政府办公楼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进一步倡导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认真贯彻执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深入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努力消除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校周围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严格限制在大型体育赛事、公益活动中出现烟草广告,依法查处违法烟草广告。
四、积极组织参加第七次国际戒烟竞赛活动,营造全社会控烟的大环境。国际戒烟竞赛(英文名:Quit & Win)自1994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次,是一个旨在通过积极指导与奖励来鼓励吸烟者戒烟的国际戒烟项目,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参与。我国分别于1996年、1998年、2000年和2002年组织参加了国际戒烟竞赛活动,参赛者的一年成功戒烟率达30%左右。中国有2名参赛者分别获得1996年的国际大奖和2002年西太区洲际大奖。我国已报名参加2006年国际戒烟竞赛,并结合中央转移地方烟草控制项目立项,统一部署。各地要加强领导,广泛动员,规范操作,科学评估,并鼓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戒烟服务。有关竞赛规则及实施方法详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ncd.com.cn)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开展2006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及戒烟竞赛活动。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业务主管部门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如需咨询或索取本届世界无烟日活动和戒烟竞赛活动相关资料,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系。
电话/传真:010-83158552
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