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48号
- 【发布日期】2006-06-22
- 【生效日期】2006-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局、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交通厅、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警备司令部联合制定的《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厅
省委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政府法制办 省政府纠风办
省军区后勤部 省武警警备司令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为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局、办)制定的《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治超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认真贯彻“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车辆非法改装的单位和企业,有效遏制非法改装车辆行驶公路,使改装车辆明显减少,非法改装企业得到进一步整顿,基本杜绝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
三、组织领导
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的领导下,省工商局、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交通厅、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警备司令部成立联合工作组,统一指导、协调专项治理行动有关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的指挥系统,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制度。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依法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四、专项治理行动的时间及地点
专项治理行动为期一个月,行动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25日。行动地点由各市根据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的活动规律,在辖区超限超载检测站内进行。
五、任务分工及工作程序
(一)任务分工
1.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超办):负责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的协调、督导和信息上报工作。2.公安部门:负责拦截疑似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现场认定;属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的,强制恢复原状。
3.工商部门:负责追查非法改装运输车辆来源,整顿、取缔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
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生产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为专项治理提供依据,并负责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非法设点、倒卖合格证行为进行查处。
5.交通部门:负责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吊销营运证,列入“黑名单”,依法进行处罚。
6.政府法制部门: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做好相关法制协调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专项治理行动经费。
8.纠风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9.宣传部门:协调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10.军警部门:负责查处假冒军警车辆的非法改装行为。
(二)工作程序
1.公安交警执法人员将疑似非法改装运输车辆拦截、引导至超限超载检测站内。
2.交通路政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货、处罚。
3.公安交警、交通运政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利用《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系统》进行比对,确定车辆是否非法改装。
4.对认定的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现场拆解,恢复原状。较易恢复原状的由现场专业车辆拆解人员进行拆解、恢复;不易恢复的由专业维修厂家进行拆解、恢复。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拆解部分予以收缴、销毁。
5.假冒军、警车辆,由军队后勤、武警警备部门认定、查扣,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备工作规定》处理后,假冒军警车辆、人员移交公安、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假冒军、警人员;交通部门依法追缴偷逃的养路费、货运附加费、通行费,并追缴滞纳金、罚款。
6.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装载超过核定质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运政人员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吊销营运证,记入“黑名单”,并按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征稽部门对应缴的各种费用依法予以追缴。
7.公安、交通部门以认定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线索,追查非法改装车辆来源,对驾驶员和车主进行讯问,详细掌握改装企业、维修厂站信息,通过治超办转递给工商部门。
8.工商部门根据治超办转递的和掌握的非法改装企业、维修厂站信息,给予查处。对取得车辆改装、拆解资格的企业重新审核,存在非法改装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于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无法定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拆解回收市场、非法拆解业户,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取缔。
六、工作要求
(一)各省辖市政府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作、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全力推进。
(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省、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手段,采用多种形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取得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起到强烈的威慑作用,促使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车主、业主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三)各部门要保障足够的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参与治理行动,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定程序全力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协同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确保专项治理行动中各个时段、各个环节、相关程序衔接良好,有条不紊。
(五)各省辖市政府要制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集中拆解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引发的车辆报停等对经济社会、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制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行动预案,严防交通堵塞、暴力抗法等事件的发生。对聚众抗法、阻扰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治超办要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对各市专项治理行动进行督察、评比、验收。各省辖市政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8月10日前报省治超办。
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各省辖市要根据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治理机制,逐步消除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有效维护运输市场的有序竞争,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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