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5〕7号
- 【发布日期】2005-03-21
- 【生效日期】2005-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2005〕7号 2005年3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现就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听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助地方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的情况,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承担与其行使权力相对应的行政责任,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监察分局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4号),邯郸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负责邯郸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邢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中监察分局,负责邢台市、石家庄市、保定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唐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负责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岛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张家口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监察分局,负责张家口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理顺工作关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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