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41号
- 【发布日期】2005-04-12
- 【生效日期】2005-04-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残联、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残联、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残联、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为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加快改善贫困残疾人状况,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帮助贫困残疾人改善基本状况
(一)充分认识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以解决贫困残疾人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政策扶持、项目牵引、社会帮扶的工作机制,不断开拓创新,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多、分布广、贫困程度重,加之自身障碍和外界因素的影响,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学、权益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突出困难。目前,全省124万残疾人中有30万尚未解决温饱;迫切需要康复医疗和训练的有50万人;残疾人的就业率也比较低,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因贫失学或辍学现象比较严重;社会各界关爱帮扶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氛围需进一步优化。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也是残疾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千方百计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实际困难,推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全面开展。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十一五”规划和小康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重点督导。要把贫困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医疗、就业就学等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统一评估考核。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主要领导要听取扶助工作汇报,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贫困残疾人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慰问贫困残疾人活动,积极为他们办实事、送温暖。
(三)探索和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要逐步完善扶助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带动、政策扶持、评估考核和资金保障等机制,推动扶助工作有效、稳步地开展。要根据当地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本着尽可能优惠和特殊照顾的原则,制定扶助政策和措施,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根本利益。要通过各级财政支持、开展募捐活动、争取国内国际资金援助,建立特困残疾人救助基金。福利彩票发行中,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救助项目,并逐步加大救助力度。
(四)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推动扶助工作。各级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工商、地税、扶贫、农行等部门,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解决贫困问题的突破口,纳入计划,每年为贫困残疾人办几件实事,扶持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状况。要大力支持残联开展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在政策上倾斜,项目上重点安排,资金上加大投入。各级残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组织服务工作,积极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五)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帮扶贫困残疾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社会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2〕3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印发关于广泛开展贫困残疾人社会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残工委〔2003〕8号),将贫困残疾人帮扶工作纳入政府社会帮扶工作计划,落实“两带头、四定”制度(各级领导带头、残联干部带头,定帮扶对象、定帮扶责任人、定帮扶措施、定脱贫致富时限),确保帮扶任务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推动贫困残疾人社会帮扶工作深入开展。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村,干部、党团员、致富能手包户及送法律、送文化、送技术下乡等多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春节、助残日期间送温暖活动和志愿者助残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增强帮扶实效,争取全省每年帮扶10万以上贫困残疾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扶助贫困残疾人,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康复机构和特殊教育,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二、以项目为载体,加大资金投入,大力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大力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及扶贫办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将其作为总体扶贫工作的重点,统一安排,兼顾特性,重点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坚持整村推进和特殊扶持的原则,完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加大残疾人扶贫工作力度。
认真实施扶贫“带动战略”,巩固、发展一批投资少、见效快、辐射面广、符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基地和项目,扶持、培养一批残疾人致富带头人,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和多种经营,提高生活水平。在实施带动战略中,发改委、扶贫、财政、农行等部门,要在项目、资金的安排上优先考虑残困户;农牧、林业、科技、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提供信息、农产品销售服务等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开展多种经营、劳务输出,增加家庭收入。
各级政府及发改委、扶贫办、财政等部门,要加大残疾人扶贫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各级农行要与残联共同建好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库,适当放宽贷款条件限制,提高康复信贷资金到位率。
(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分类施保的原则,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孤残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及多残户,适当提高保障标准,予以重点保障;对接近低保线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79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残疾人家庭予以重点救助和照顾;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义务人、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供养和救济。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支持有就业能力的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缴纳保险费确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补贴。要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统筹等社会保障范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市州、县区市,可用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快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全省尚有8万多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相当一部分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比较差。各级政府及发改委、民政等部门,要将农村无房和危房残困户纳入当地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灾民建房、危房改造等规划,统筹安排,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认真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危房改造项目,力争“十一五”末,为3000户以上农村无房和危房残困户修建或改造住房;动员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和物资,帮助更多的农村无房、危房残困户改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当地政府廉租房范围,优先考虑;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优先实行实物配租;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家庭,要给予适当补贴,保证他们有住房。
(四)积极开展社区贫困残疾人生活服务工作。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城市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尽可能方便和照顾贫困残疾人。要动员、组织社区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与贫困残疾人建立帮扶对子,帮助解决生活、就业、康复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鼓励社区各种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在已整合的社区全部建立残疾人协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并相应解决津贴,设立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场所。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协调、配合有关组织、机构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及时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三、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培训服务,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一)多渠道扶持贫困残疾人就业。
1、依法全面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真落实《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加大行政执法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制定扶持政策和奖励办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社区按比例安置贫困残疾人就业。积极推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办法,残联商地税部门进行保障金代征,加大收缴力度。
2、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扶持福利企业的发展。积极利用外资和民营资本加快福利企业改制、改造步伐,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兴办福利企业和工疗机构,吸纳更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
3、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要完善、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适当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贫困残疾人个体从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个体从业。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分别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工资或薪金所得,劳务、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业,制定全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整顿和规范盲人按摩市场;加大盲人按摩保健人员培训力度,在每个市州、县区市扶持建立一批盲人按摩院(诊所)和社区盲人按摩服务点,提高盲人就业率。
(二)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地要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结束之前,继续做好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利用再就业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促进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
(三)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依法查处、纠正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持对残疾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和适当照顾的原则,确保残疾职工工资按时发放。
(四)加强贫困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教育、残联等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联合社会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定向免费开展适合贫困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使培训后残疾人的就业率达到50%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开展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扶持他们从事适合的职业。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推动残疾人就业。
四、健全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救助,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
(一)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04〕84号),制定并落实帮助城镇残疾职工加入医疗保险、农村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对其中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要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防治和瘫痪、截肢康复列入城镇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贫困残疾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要落实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努力使残疾人参保率达到或超过当地农民参保的平均水平。尚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的市、县,要对患大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二)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省委发〔2003〕3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81号),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机制,扩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受益面。建立健全市州、县区市政府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多项康复服务。
认真组织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蓝天行动”、“彭年光明行动”、轮椅捐赠、假肢装配等康复项目和国家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帮助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康复。组织医务人员在“三下乡”和“对口扶贫医疗”等活动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专项康复医疗,帮助他们恢复身体功能。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康复能力建设,支持、指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康复科室。要将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依托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组织,为广大贫困残疾人提供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康复服务。不断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对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基层卫生人员,在晋升职称、解决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改善办学条件,加大资助力度,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一)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4〕3号),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增加资金投入,落实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一票否决制,加快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加强特教学校建设,把现有特教学校改、扩建工作纳入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总体规划中,力争“十一五”期间,每个市州至少建成1所特教学校,30万人以上县区市创造条件建立特教学校,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二)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各地要认真落实残疾儿童少年减免费用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优惠政策,到2005年末,全省城镇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全部享受“两免一补”;到2007年末,全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这一政策。有条件的市州、县区市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和特教学校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争取在两、三年内使全省残疾学生普遍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设立并增加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保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完善助学制度,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认真组织实施“中西部盲童入学”、“扶残助学”、“春雨行动”、“彩票公益金助学”等助学项目,每年资助3000名以上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就学。
(三)积极发展高中阶段以上特殊教育。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高贫困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要积极争取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特殊教育资助项目,争取在兰州建成1所特教学院。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让更多的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的整体水平。各级残联要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高考残疾学生的摸底、录取和资助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被录取并稳定就学。
六、完善优惠政策,加大法律援助,努力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和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各级政府要针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取消农业税等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修订完善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力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优惠内容,提高对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标准。要明确各级各部门落实优惠政策的责任,加强对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解决好残疾人在生产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二)切实解决好关系残疾人切身利益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等过程中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保障贫困残疾人的生产和生活。民政部门要将流浪残疾人作为“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主要救助对象,予以重点救助。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人进行乞讨、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部门要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出发,积极稳妥地解决残疾人机动车营运问题,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把残疾人信访工作纳入政府信访工作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领导负责制,把残疾人反映的问题妥善解决在基层。
(三)加强法律援助和服务,努力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部门、残联要建立健全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爱心助残法律援助单位和志愿者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政府要解决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经费,保证法律援助机构正常开展工作。
省残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农行甘肃分行省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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