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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发布文号】浙土资发〔2006〕40号
  • 【发布日期】2006-08-06
  • 【生效日期】2006-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浙江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土资发〔2006〕4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对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到国土资源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密切相关,国土资源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责无旁贷,国土资源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大有作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着重要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持续增收服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问题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重大的支持,也是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首要职责。

(一)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要按照“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国家下达的保护任务。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必须负责落实完成易地补建同等面积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按当地的最高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中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的规定,确保基本农田的用途不改变。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应限制在种植业,并不得破坏耕作层。已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质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降低。

(二)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是保持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力度,确保到2007年底全省建成并保有标准农田1500万亩。今年全省要建成3个国家级、8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要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各地要在认真落实省政府现有的各项鼓励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以建设促保护。标准农田建设实施项目,必须安排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避免城镇建设发展占用标准农田。已建成的标准农田,都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防止边建设、边占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不得擅自将标准农田调整为建设留用地和待置换建设留用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周边,原本是耕地经农业结构调整的土地,可依据土地更新调查结果确认地类,经整治后划为基本农田。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充分挖掘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该退宅还耕的要退宅还耕,减少新增建设用地,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走出一条既满足新农村建设对土地合理需求,又切实保护好耕地的新路子。

(三)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大力推进低丘缓坡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围垦造地。抓好低丘缓坡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围垦造地,是缓解我省土地供需矛盾,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举措。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的要求,坚持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原则,科学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与农村新社区建设规划相衔接。要合理界定,妥善处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涉及的林地、基本农田及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严格项目验收把关,确保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质量。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2005]34号)精神,从国土资源部门职能出发,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围垦造地工作。

(四)抓好农业地质调查成果的利用工作。我省通过近三年的农业地质环境调查,查明了主要农业经济区土地质量的新情况,基本掌握了土地资源的新优势,初步揭示了农业地质环境变化的新趋势,建立了全省农业地质环境技术支撑的新平台,拓展了浅海滩涂地质环境质量调查的新领域。要充分利用调查成果,在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特色农业资源利用、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服务,促进农产品安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科学修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农村新社区服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依据,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要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编制村庄整治、撤并零散自然村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专项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创新规划编制的理念、方法,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保护重要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生态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土地资源,进一步巩固农用地资源的基础地位,以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强化标准农田保护为重点,统筹考虑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的区域平衡,切实维护粮食安全。

(二)合理布局空间。探索以城镇土地利用、先进制造业基地与区域基础设施为建设用地重点,以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为非建设用地重点相结合的综合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新方法,对各类土地利用活动进行合理空间布局。

(三)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在研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土地利用活动的模式与变迁,建立和完善城乡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考核体系,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分解、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与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入等国民经济主要控制指标紧密结合,探索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新机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从源头上缓解我省建设用地供需矛盾。

(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研究激励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的新机制和合理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定额指标。小而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布局模式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农村宅基地整理新增耕地是我省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重要潜力所在,今后土地开发整理应结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将土地整理工作的重心由农地整理向宅基地整理转变,必须花大力气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工作。但同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确定,研究制订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定额控制指标。

(五)建立完善规划指标体系。形成有浙江特色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标体系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土地用途管制。

三、建设用地指标安排要向农村倾斜,多渠道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为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服务

新农村建设中会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益服务设施用地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合理安排用地,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服务。

(一)在努力保障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的同时,在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尤其是折抵指标使用额度的安排上要向农村倾斜,村庄整治复垦周转指标要优先安排中心镇、中心村建设。一是要力保农业龙头企业的用地需求,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农业服务。二是要按规划安排好农村道路、水利、能源建设项目的用地,为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三是要安排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村级活动场所建设,为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服务。四是要安排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下山脱贫的用地,为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五是要通过村庄整治和低丘缓坡的综合开发利用,切实解决农民建房用地的实际困难,为农民安居乐业服务。

(二)按规定足额提留用于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把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落到实处。依法加强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款专用,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围垦造地和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

(三)制定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其收益主要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土资源部提出的“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要求,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推进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集体土地登记制度。统筹培育和发展城乡土地市场,加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力度,逐步建立起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一体化的运作机制和管理体制。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体系。

(四)加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力度,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一是继续加大“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工作的省级投入,在省厅已经投入4500万元治理经费的基础上,今明两年继续从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中拿出3000―4000万元资金,支持“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工程。二是加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废弃矿山整治,在同等条件下,安排“百矿示范”治理项目优先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三是积极探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新路子,积极推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废弃矿山整治工作。通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为建设山川秀美的新农村服务。

四、改革征地制度,控制征地规模,完善征地程序,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服务

要按照中央关于“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的总体要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严格控制征地的规模。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切实减少非农建设对农村土地尤其是农用地的大量占用,严格禁止“以租代征”等乱占滥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征地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征地,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合理意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申诉权与监督权,并尽快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逐步完善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进一步探索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和途径,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继续扩大保障的覆盖面,确保政府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努力做到即征即保,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四)严格征地审批管理。加强对征地行为合法性、补偿标准合理性、安置措施可行性等内容的审查,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四个不批、一个保障”的规定,认真把好土地征用征收审核审批关。

五、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保障农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

要针对我省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众多,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给当地居民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的状况,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开展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及时查明地质灾害的成因及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治理,消除隐患。对那些地处偏远山区,治理成本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当地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搬迁避险工作,确保农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二)开展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48个重点县(市、区)的调查评价工作,提出防治方案,为农民选择安全的居住环境。

(三)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在台汛期,及时发布有关地质灾害预报,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防灾工作,切实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加大结对帮扶力度,为欠发达地区脱贫致富奔小康服务

要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契机,继续推进结对帮扶工作,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做好与仙居县上张乡的结对帮扶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今明两年扶贫工作的目标任务,完善帮扶规划,加大帮扶力度,确保责任落实、资金落实、项目落实。同时做好对仙居县、天台县六个结对帮扶单位的牵头协调工作。

(二)积极支持做好下山脱贫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整村搬迁、灵活安置”的原则,做好下山脱贫安置用地的保障工作。

(三)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结对帮扶工作。要动员机关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以及志愿者个人参与结对帮扶工作,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与欠发达乡镇青少年学生建立结对助学关系,鼓励干部职工捐款、捐物,献爱心,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七、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为加强农村国土资源工作服务

基层国土资源所驻在农村,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重要。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一是进一步明确基层国土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二是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制度建设;三是落实定编定员;四是改善办公条件;五是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国土资源所活动,涌现出更多的毛泽平、赖金泉式的先进模范人物;六是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素质。

八、加强国土资源国情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要把国土资源国情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作为加强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强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的国土资源忧患意识、国策意识和法制意识,做到十分珍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在“五五”普法中,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对乡、村干部进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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