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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1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1号
  • 【发布日期】2005-05-30
  • 【生效日期】2005-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1号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方案如下:

一、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4762-2002)》中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部分。

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3847-1999)》、《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7-9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GB3847-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GB/T 3846-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285-2000)》中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部分。

三、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

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00)》中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部分。

四、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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