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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临时降低2号机组乏燃料水池液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17号
  • 【发布日期】2008-03-11
  • 【生效日期】2008-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临时降低2号机组乏燃料水池液位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临时降低2号机组乏燃料水池液位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17号)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临时降低田湾核电站2号机组乏燃料水池液位的函》(苏核发〔2008〕6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在田湾核电站2号机组乏燃料水池没有乏燃料的情况下,为维修乏燃料水池和堆坑之间水闸门密封胶条而临时降低乏燃料水池液位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按照申请中明确的控制措施进行水闸门维修操作,并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1)乏燃料水池内的液位不低于7米;

(2)在乏燃料水池排水时,确保JNK硼水箱的温度和液位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3)更换密封胶条后立即恢复乏燃料水池的液位和温度。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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