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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香港艺员许秋怡到平和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文化厅
  • 【发布文号】闽文市〔2008〕135号
  • 【发布日期】2008-09-28
  • 【生效日期】2008-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香港艺员许秋怡到平和演出的批复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香港艺员许秋怡到平和演出的批复

(闽文市〔2008〕135号)




福建省典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香港艺员许秋怡,于2008年10月16日到平和县参加“柚香四海・魅力平和”大型演唱会,演出一场。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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