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51号
- 【发布日期】2007-07-04
- 【生效日期】2007-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7〕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一)全面系统搜集城镇居民就业、收入、消费、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价值判断、社会保障等基本情况,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研究与解决好民生等问题提供翔实的决策参考信息,为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监测指标体系和研究我市家庭发展变化状况提供基础资料。
(二)确定民情民意调查网络,为2008―2010年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保障未来3年经常性住户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三)掌握我市城镇居民生活用能状况以及社会热点问题,为制定节约用能等政策措施提供基础性数据。
(四)利用此次调查数据,评估现行住户调查工作中经常性住户调查样本和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为提高经常性住户调查样本代表性和数据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一)调查对象
城镇市区和县城关镇区内的住户。
考虑到收入来源以及生活方式存在较大差别,调查将剔除:1.市区和县城关镇区内村委会中的住户;2.市区和县城关镇区内集体户中的单身者以及军营、学生公寓等。
(二)调查内容
家庭及家庭成员相应住房情况、耐用品拥有情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人口、就业、收入、支出、教育、社会比较、社会价值判断、社会保障等有关国计民生的相关指标。
三、组织保障
成立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专门工作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姜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统计局局长常海同志和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队长朱庆河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民政局、统计局、总工会和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下设市调查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人员由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负责市区调查方案设计,组织调查抽样、动员培训、监督检查、验收调查问卷、录入上报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各县(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实施。市发改委、民政局、统计局和总工会负责配合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做好调查前期准备和启动工作,市民政部门同时负责做好抽选调查样本的工作。
四、调查方法和步骤
(一)市区调查方法与步骤
市区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负责,市发改委、民政局和总工会等部门配合,各区政府协助组织。
1.抽样准备阶段(7月10日前完成)。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在市民政部门和各区政府的配合下,组织对市区住户实施抽样,指导抽中社区编制抽样框,抽选调查小区和住户,并按照统一要求规范整理各级抽样框,输入计算机长久保留;同时负责印发调查表及相关材料,培训调查员。各区政府负责确定调查员,协调组织街道、社区实施调查工作。
2.调查抽查阶段(7月11日―8月10日)。社区调查员于7月11日开始入户进行调查登记,严格执行调查方法和制度,不得主观臆造、弄虚作假。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调查办公室;同时,各区要负责将调查问卷整理后,于8月10日前报市调查办公室。由市调查办公室负责于调查结束前,组织督导员按调查户数5%左右的样本进行回访核实。由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负责向各区、县(市)派出联络员,协助调查工作;向各社区派出督导员,指导调查工作,监督调查质量,抽查复核调查问卷。
3.整理上报阶段(8月11日―8月20日)。市调查办公室负责对回收的调查问卷进行审核、录入、整理及初步分析,经检查无误后,按省有关要求进行上报。
(二)县(市)调查方法与步骤
县(市)调查工作由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可参照市区做法执行,于8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可与市调查办公室协商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保证调查进度和质量。
(二)合力推进。各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市调查办公室,建立有效的联络体系,确定高素质的调查员,并为调查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在财力上给予支持,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调查的目的、意义等,提高城镇居民对调查工作的配合程度,保证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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