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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通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秘〔2009〕84号
  • 【发布日期】2009-04-22
  • 【生效日期】2009-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通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通报

(皖政秘〔2009〕8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部署和要求,在省公安厅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精心组织开展各项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和专项整治,强基层基础工作,抓实源头治理,攻坚克难、奋力拼搏,争先创优,为维护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全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36.6%、 17.8%、40.6%、33.5%,连续四年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全面下降,实现了“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在公安部交管局开展的2008年度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综合评价中,我省位居全国第一名;“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综合排名中位居全国第二名;“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排名中位居全国第二名。为此,省政府决定对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全省公安道路交通民警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推动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安徽”,推进安徽“科学发展、奋力崛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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