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国茧协办函[2005]11号
- 【发布日期】2005-04-18
- 【生效日期】2005-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茧丝绸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茧丝绸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茧协办函[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按照《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商运发[2004]409号)(以下简称《制度》)要求,我办会同中国丝绸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于2004年9月份完成了“全国茧丝绸市场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并试运行,初步建立了监测茧丝绸行业主要环节大类产品市场变化和提供分析决策支持的监测网络。系统试运行期间得到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样本企业的支持,推进了茧丝绸市场运行监测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制度》要求,切实加强茧丝绸市场运行监测,现就进一步做好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督报工作。
做好茧丝绸市场监测工作,是完善和加强行业运行调控及政策指导的基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从加强行业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信息督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保证监测质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确定本部门具体责任同志,负责本省(区、市)样本企业报送信息的跟踪督查,对不能按时上报数据的样本企业进行催报和督报。监测系统已建立省级查询平台,该平台可以查询本省企业报送的情况,各地要充分运用系统的功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本省样本企业报送信息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加强与统计部门合作,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沟通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信息的样本企业,配合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今后凡被确定为样本的企业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一律不予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
二、认真审核,做好样本企业调整与推荐工作。
样本企业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监测系统运行的质量。为充分体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在这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对以往报送企业和建议调整增加的样本企业进行重新核定。
调整、推荐样本企业采取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对准确及时报送数据的样本企业予以保留,对主营业务等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作为样本企业的,要及时调整,此外,加大推荐新样本企业工作的组织力度,尽可能增加报送企业。《制度》中初步提出了样本企业,各地要对这些企业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实(各地样本企业上报情况见附件1,供各地参考),这次调整和推荐样本企业后,要确保样本企业数量不低于《制度》中原有企业的数量。原则上,茧丝绸主产省市在确保原有样本企业数量的基础上,再新增6至10家样本企业。5月31日前,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统一向我办(市运司茧丝绸处)报送所有所选企业的《茧丝绸市场监测样本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经我办确认后,按新的样本企业报送数据。
三、加强培训,提高报送信息质量。
我办在适当的时候将采取重点培训的方式对企业信息员开展培训,指导企业信息员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提高信息员报送水平和监测技能。各地也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培训和指导。
直报样本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选配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人员作为兼职信息员,并为其参加业务培训、搜集上报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有关报表信息,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为茧丝绸行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信息。
四、量化评分,定期进行表彰。
每年商务部将会同国家统计局进行总结评比,并根据报送情况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排序通报,对样本企业报送率达100%的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样本企业进行表彰,并在政策支持上予以倾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增强做好茧丝绸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决心和信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茧丝绸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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