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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4年10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4年10号
  • 【发布日期】2004-05-27
  • 【生效日期】2004-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4年10号

卫生部公告2004年10号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的公告




最近,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以皮革废料等为原料,使用石灰、盐酸、双氧水等工业原料生产食用明胶、水解蛋白(用做奶粉原料)。利用非食品原料制备的明胶和水解蛋白含有多种有害残留物,食用后将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为加强食品卫生监管,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皮革废料、毛发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

二、禁止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明胶、水解蛋白为原料生产加工乳制品、儿童食品和其他食品。

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6月10日,凡使用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原料进行清理;对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明胶和水解蛋白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要立即封存,妥善处理,不得作为食品销售;对已经销售的上述产品要自行召回;上述产品的封存及处理情况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广大群众如发现以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举报。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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