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参加安徽电视台第三届《影视有约》晚会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5〕642号
  • 【发布日期】2005-04-25
  • 【生效日期】2005-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参加安徽电视台第三届《影视有约》晚会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参加安徽电视台第三届《影视有约》晚会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642号)




安徽省文化厅:

你厅皖文管[2005]9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安徽省演出总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于2005年4月28日参加安徽电视台第三届《影视有约》晚会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