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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6年福建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89号
  • 【发布日期】2006-04-18
  • 【生效日期】2006-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6年福建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6年福建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农业厅、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环保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制定的《2006年福建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2006年福建省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省农业厅 省农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省环保局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
(二○○六年四月)

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有利农村环境整治,有利保护森林资源,有利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具有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沼气建设,《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委发〔2006〕1号)中明确提出要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4万口,同时实施改厕、改圈、改厨(以下简称“一池三改”),并将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程列入2006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了确保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的,以苏区、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为重点,紧紧围绕生态省建设,大力实施农村沼气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有效开发利用农业和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要求

1.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建设主要安排在闽西北和闽东山区,重点在苏区、老区、自然保护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兼顾沿海设区市的内陆地区。凡具备建设条件的,在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项目安排要适当集中,提倡一个乡镇安排多个项目村,使之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2.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区要有传统的养殖习惯,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建设规模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服务能力和建设资金相匹配。

3.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合理的投入机制,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能力,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4.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必须实行专业化设计,标准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必须执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逐村调研,逐户设计,统一施工。

5.综合配套、讲求效益的原则。沼气池建设要与改厨、改厕、改圈同步进行,鼓励与改路、改水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猪-沼-果”等生态家园模式建设,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使建池农户取得较大的综合效益。

6.严格审批、限期完成的原则。对已批准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项目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建设内容与投资规模

(一)建设内容

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沼气池重点推广“常规水压型”、“曲流布料型”、“强回流型”、“旋流布料型”等池型,每口容积在8m3左右。“三改”应达到《福建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一池三改”基本要求》(闽农能〔2005〕484号)规定的建设标准。本工程为新建项目,不包括已建沼气池的配套建设。

(二)投资规模

新建户用沼气池4万口,共需经费12000万元。其中国债项目800万元,省农业厅专项资金500万元(其中100万元作为培训和工作经费),省发改委专项资金800万元,省财政厅专项资金200万元,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资金400万元,省农办208个省扶贫重点村捆绑资金400万元,省林业厅专项资金100万元,省环保局专项资金100万元,项目所在的设区市和县配套800万元,农户自筹8000万元。

按照国债项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每口沼气池(含“一池三改”)由省级以上财政给予补助800元,项目所在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补助200元,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财政补助款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以及支付技工工资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应有发展沼气的要求,并有一定的配套资金。项目农户应有建沼气池并实施“一池三改”的积极性。

(二)申报项目的县(市、区)必须有充足的沼气建设施工队伍。申请规模为1000口的,必须有30名以上持有 “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申请规模为1500口的,必须有40名以上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少于30名的,申请规模不多于500口。

(三)申报项目的行政村畜禽养殖户应在总户数的50%以上(每户存栏不少于3头猪单位),建池户不少于总户数的30%。行政村规模较小的,新建户数须在50户以上。使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程必须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涉及的项目乡镇范围内,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纳入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计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福建省2005―2007年农村沼气示范工程建设任务》(闽发改〔2005〕498号,待实施部分)纳入全省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县(市、区)在安排项目地点时,对208个省级扶贫工作重点村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涉及的244个村,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应优先予以考虑。

四、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

申报项目应根据上述原则要求和申报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并附项目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政府的财政配套资金承诺证明,以及项目农户向所在行政村提交的申请,经所在设区市审核同意后,于2006年5月上旬前由设区市政府行文转报省农业厅,并附设区市政府的财政配套承诺。申报项目的县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使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在立项申请确定后由项目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审批与下达

省农业厅根据上报的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资料,经综合审核评估后,资金来自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环保局和省农办208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用于农村户用沼气工程的,由省级财政直接捆绑到支农专户,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文批复下达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从省级财政支农专户直接拨到有关县级财政支农专户;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1万口沼气建设任务及补助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农业厅联合行文下达;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安排的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由省政府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农业厅联文批复下达,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政府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并抄送省农业厅。国债项目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转下达投资计划。

五、管理与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环保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检查验收及项目持续发挥效益等提出具体要求。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组织灶具等重要设备招投标、技术培训、信息系统建设、编写宣传培训资料等。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全省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想方设法尽力帮助解决,确保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各项目县(市、区)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和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农办、林业、环保、卫生、妇联、人口和计生、信用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上报项目地点、落实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督促项目实施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农业局,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主要进行项目的调查研究、方案设计、宣传发动、建设资金与物资管理、督促项目建设进度、技术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技工调配、档案资料建立与管理、项目验收和项目总结等。

(二)强化项目管理

1.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一是做好调查研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县(市、区)农业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乡镇、行政村,就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资金筹措、组织实施与管理等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分析。任务要落实到乡镇、村、户,做到农户申请,乡(镇)汇总上报,县(市、区)统一规划申报。二是抓好宣传发动和试点示范工作,广泛宣传建设户用沼气池并实施“一池三改”的意义和效益,提高农民群众对建设农村户用沼气的认识和参与的积极性;提前做好“一池三改”示范布点,为项目建设全面铺开做准备。

2.建立责任制,保证建设质量。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设区市、项目县、项目乡(镇)政府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范围,并通过签订责任状确保落实。项目县(市、区)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完成计划任务。对期限内未完成任务的项目县(市、区),将调回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安排沼气建设项目。项目县(市、区)农业局应根据农业部有关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质量要求和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质量保障措施。

3.做好主要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由省农业厅制定质量标准,统一组织招标,由项目县(市、区)农业局集中采购;水泥等主要建材由项目县(市、区)农业局统一招标、集中采购。在产品集中采购中,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项目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择优统一采购。

4.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市、区)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填写“农村户用沼气池用户档案”和“户用沼气池用户档案一览表”。“农村户用沼气池用户档案”一式二份,分别由项目户和县(市、区)农业局存档;“户用沼气池用户档案一览表”一式四份,分别由项目行政村、项目县(市、区)农业局、设区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存档。各级农村能源推广机构要指定专人管理档案,项目完成后由县(市、区)农业局将项目的完整档案资料上报省农业厅。项目县(市、区)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在固定设施上刻上项目来源名称、项目户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项目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项目县(市、区)要将已经全面完成“一池三改”的项目即时通过“福建农业信息网”逐户录入上报。

5.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省级补助资金实行捆绑集中使用,按确定的建设规模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各项目县(市、区)应根据项目任务安排培训及工作经费,其中省级按每口2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余由市、县级财政配套解决,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设区市农业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各项目村要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将建设任务、承担项目农户、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省财政、审计部门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各项目县(市、区)的资金到位、使用、财务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6.多渠道筹集资金,拓宽资金来源。各项目县(市、区)要积极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农户争取金融、妇联、计划生育等部门给予小额贷款等的支持,确保任务的完成。

7.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在项目户完成建设任务后,县(市、区)项目领导小组应在投入使用5天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的3天内逐户录入上报。项目县(市、区)在全面完成省批复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后,应立即组织自查,并在完成自查后的10天内向省农业厅申请项目验收并附自查报告。省农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同时检查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并向省政府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三)加强宣传培训和建后管理

各项目县(市、区)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事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技工和沼气用户的培训。要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沼气户熟练掌握沼气安全使用知识、沼气池和沼气灶具等设备维护管理以及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池的使用寿命和综合效益。同时,要在每个项目村要培训1~2名熟练掌握沼气池、沼气灶具及管线维修维护的沼气技术员,并积极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等有利于项目质量的建后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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