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01
- 【生效日期】2005-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一)本目录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目录对我省各级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中明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由县(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3、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核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4、各设区市、县(市)和各部门不得增减本目录规定的范围。(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将根据国家调整、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我省实际,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河道防洪工程:跨设区市河流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道非主干线、省道、省高速公路网、县际公路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县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大桥、特大桥和中隧道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含500吨)至1000吨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磷、钾矿肥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镇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6万吨及以上独立水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供气:日供气20万立方米及以上独立煤气厂、液化石油气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供热: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6万吨及以上独立污水处理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600吨及以上独立垃圾处理厂和垃圾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央管理单位、省管理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含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和设区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含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区市管理单位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及县(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含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市)管理单位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区市管理企业及其他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中央管理单位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管理单位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省政府依据有关法规另行制定的办法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按省政府依据有关法规另行制定的办法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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