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66号
- 【发布日期】2005-08-12
- 【生效日期】2005-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为了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步伐,搞好中心城区公共厕所建设,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公共厕所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发展计划,并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本辖区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
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应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建设部CJJ14―8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CJJ27―2005)设置。城市公共厕所设置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准规范,管理责任明确。
三、公共厕所建设必须执行以下标准:繁华地区、商业街、公交始末站、地铁、轻轨、大型体育文化场所、社会停车场、居民小区、旅游景点、菜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公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新建公共厕所必须达到部颁建筑标准一类以上。其他地区新建公共厕所建筑标准要达到部颁二类以上(含二类)。
四、公共厕所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服务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要与建设项目配套同步实施,达到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使用。凡是未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在规划审批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采取管理手段督促其按规划要求设置、建设。
在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和规模。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主要繁华街道(如商业步行街)公共厕所之间距离宜为300至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至1000米为宜。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60至80平方米。
(二)商业、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及其他公共建筑,应按每千人(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15至25平方米,每座建筑面积100至150平方米的指标在公共建筑内安排建设公共厕所。
(三)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1.5%至2%设置公厕设施,每处公厕建筑面积指标和规模应与公园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可参照文化娱乐的指标)。
(四)车站、码头、地铁和公交换乘枢纽、大型社会停车场等场所的公共厕所,每千人建筑面积(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15至25平方米,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100至150平方米。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公共厕所要结合公共活动建筑统一安排,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的公共厕所,其服务半径100至150米,每千人建筑面积为5至6平方米,每座建筑面积60至80平方米。
(六)对于临时进行大型竞赛、表演、集会等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地区用地紧张无法安排固定公共厕所位置的,应设置活动公共厕所。
五、在建设居住小区、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道路广场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公园绿地时,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批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须按公厕布局规划要求,明确提出配建建筑面积,要求建设对外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厕所,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作为土地使用条件注明。公共厕所的具体设计,要积极采用新型节水、节能、环保新技术,并要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设部JGJ50―2001),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要跟踪管理。
六、凡升级改造和异地重建的公共厕所必须达到建筑标准二类以上(含二类)。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严格控制拆除公共厕所。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应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办理。对经市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不再重建的,应按规定交纳公共厕所拆除重置补偿费,补偿费必须用于公共厕所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多渠道融资建设公共厕所。为了加快我市公共厕所建设,鼓励社会单位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今后凡是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厕所或建设项目配套设置的公共厕所,允许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担风险的原则,落实责任并考虑投资回报。凡多渠道社会融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厕所,其建筑面积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
九、任何单位投资新建经营性公共厕所,必须接受市容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制度。
十、结合公建设施配建的附属式或独立式公共厕所,建成后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没有能力和无条件管理维护的,可与当地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协商办理移交手续。配建为单体独立式的公共厕所,要保证24小时对社会开放,配建为附属式的公共厕所,在营业、运营时要保证对社会开放。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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