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2
- 【生效日期】2004-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交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关于取消“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的精神,我委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取消对棉纺细纱机实行的“准购证”管理,对进口新型棉纺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设备不再进行核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85号)终止执行。
为做好取消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核准后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引导工作,促进棉纺织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发展引导。各地要加强对棉纺织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二、鼓励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鼓励企业按照“增量发展与存量调整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企业改革与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发展棉纺织工业。支持企业实施以提高“三无一精”(无卷、无接头纱、无梭布、精梳纱)比重为主的技术改造;发展紧密纺、全自动气流纺、喷气纺等新型纺纱技术;推进细络联、粗细络联等纺纱工艺一体化、连续化生产。对新建棉纺项目,要加强资源、市场、资金、产品、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评估,并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和信贷、财税、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三、严格限制落后设备的生产、使用。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对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产品,纺机企业必须严禁生产,棉纺企业务必加快淘汰。各地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生产、使用纺织设备。
四、继续加强二手设备进口管理。进口二手棉纺设备的使用性能不得低于国内当期先进设备的水平,进口二手棉纺设备,应严格按照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力促进纺织机械制造业发展。支持以精梳机、紧密纺、中高支气流纺、自动络筒和无梭织机等设备为主的纺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我国纺织装备的机电一体化水平和制造质量。
六、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棉纺织工业,提高在线自动控制和现场管理水平。通过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全面带动企业生产、营销及管理的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