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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流县撤销东华乡并入龙津镇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441号
  • 【发布日期】2006-09-25
  • 【生效日期】2006-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流县撤销东华乡并入龙津镇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流县撤销东华乡并入龙津镇的批复

(闽政文[2006]44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清流县龙津镇与东华乡合并的请示》(明政文[2006]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批下:

同意清流县撤销东华乡,现有东华乡并入龙津镇。合并后的龙津镇辖城东、城南、蔬菜、大路口、严坊、横溪、南岐、桥下、供坊、俞坊、暖水、基头、下戈、拔里14个村委会和渔沧、长兴、凤翔、翠园4居委会,镇人民政府驻现东华乡人民政府驻地长兴南街17号。

请你市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镇机构,妥善处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的机构调整、人员分流、资产处置等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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