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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筑府办发〔2009〕134号
  • 【发布日期】2009-07-17
  • 【生效日期】2009-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9年度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8]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省直及中央驻黔单位2009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64号)文件精神,按照安置任务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法定的国防义务,也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家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等大局。做好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从政治、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今年接收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退役士兵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安排上岗,确保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障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现行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因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相关单位、企业除责令改正外,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近年来,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安置部门要继续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贵阳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3]45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55号)文件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5]72号)文件精神,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安置任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可实行有偿转移安置。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切实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市、县除省、市两级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落实到位外,还要加大本级接收安置任务的落实力度。按照自谋职业与安排推荐就业相结合的政策,确保应安置人员(自谋职业除外)均有一个岗位可以安置。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在筑单位),除负责接收安置自己的子女外,还要想方设法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缺编的应优先选用城镇退役士兵。满编单位接收安置本单位子女确有困难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履行国防义务,执行安置政策,确保政府统一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完成。

五、严格执行各项接受安置规定和手续。退役士兵必须持《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其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以及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区、市、县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要严肃安置纪律,对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自行放弃安置处理;对用人单位已经接收的退役士兵,不按时报到的,接收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各市、区(县、市)安置部门,要严格把握安置程序和安置手续,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相吻合,安置手续与入户手续相配套,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程序违规办理。

六、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2号)文件要求,对往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五包”措施(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对不稳定因素和苗头要及时排除、化解和处理。因接收单位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到岗的,要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函)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级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解决。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七、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年底完成安置任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在一周内将任务分解方案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并做好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区、市、县安置部门要主动与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做好工作衔接,协调落实好安置对象的就业岗位,要保证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2009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务必在年底内基本完成安置任务。

附:2009年度中央、省级、市级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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