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应急〔2008〕133号
- 【发布日期】2008-07-04
- 【生效日期】2008-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08年上半年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08年上半年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应急〔2008〕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以来,全国有7起生产安全事故由于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由最初涉险7人,最终导致29人死亡、14人受伤,教训极其深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月5日,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王家大沟金矿4名矿工在井下作业时,1名矿工在废弃巷道中作业,因缺氧窒息倒地,另外3人发现后盲目施救,也先后窒息晕倒,导致4人死亡。
1月9日,重庆市巴南区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铁氧体颗粒生产车间反应中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从反应罐进料口和搅拌器连接口逸出,下沉聚集到反应罐下部循环水池周围。当反应罐水系统发生故障时,1名工人前去检查故障窒息晕倒,车间其他工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5人死亡、13人受伤。
2月23日,河南省濮阳市河南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甲醇项目,在生产准备过程中进行设备清扫时发生一起氮气窒息事故,开始1人窒息晕倒,因盲目施救使事故扩大,导致3人死亡、1人受伤。
4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雁荡山酒厂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对地窖式酒池进行清洗时晕倒在池内,该企业总经理和技术员发现后相继下池进行救援,均晕倒在池内。死亡3人。
5月21日,江苏省常熟市中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昆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在进行接管作业时,1名工人下到污水泵井作业时中毒,地面3人先后下井施救,均导致中毒,4人先后死亡。
6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佳宝糖业有限公司糖浆生产车间组织清理堵塞的4个调浆罐。1名职工下罐清理时,晕倒在调浆罐底部。生产厂长和另1名职工在施救过程中相继晕倒在罐内,共造成3人死亡。
6月29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污水管网清淤过程中,1名工人因中毒窒息,长时间未返回地面,其他6人在未佩戴任何防护器具的情况下,陆续盲目下到窨井中施救,导致7人中毒窒息死亡。
上述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培训工作不到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职工缺乏安全意识以及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对所从事工种中存在的危险性因素不了解;二是一些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混乱,违反规程,无风或微风作业,没有对长期停产或废弃的巷道、作业现场进行气体监测和分析,发生事故后不采取安全措施,违章盲目施救;三是一些从事清污作业的企业,对长期封闭空间或废弃物、液堆积空间可能造成缺氧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认识不足,从业人员缺乏相关常识,作业程序不规范,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四是部分工程项目通过层层转包等方式由农民工实施作业,且未对农民工进行培训;五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针对性差,没有进行应急演练,不能指导科学施救,同时,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自救器、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也没有配备相关检测监控仪器。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类似伤亡扩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加强对作业人员和救援人员应急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中毒、窒息等事故可能发生的场所、危害性、特点,掌握自救、互救知识,防止盲目施救。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清淤、维修作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要加强井工矿山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管理。矿山企业对长期停产或废弃的巷道、作业现场,要切实加强气体监测和分析工作。同时,要加大投入,完善通风系统,所有井工开采矿山都必须实现机械通风,加强对掘进工作面、盲巷、天井和独头巷道的通风;加强爆破作业管理,爆破前严格执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制度,爆破后及时进行通风,确保在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至安全浓度后作业人员再进入作业现场。
三、要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和完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各类清污作业企业的作业人员在进入污水管道、窨井、污水泵站、污水池、纸浆池、粪池、地窖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许可程序、安全规程、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监护,随时检测气体变化情况。同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因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导致出现安全监管缺失等情况。对转包工程应强化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相关单位、人员的安全责任,避免因转包、多次承包等因素导致安全监管缺失,酿成生产安全事故。
五、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能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相关从业人员配备防护面具、自救器等防护装备,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同时,应加强对防护、救援装备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老化失效。
六、要科学开展应急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作业人员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报转发辖区内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各单位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吸取上述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进行排查、整改,切实防范由于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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